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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表现公平有序竞争,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措施。
学术性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承接含有直接因果关系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要求需要政府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相关部门同意,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包含抢险救灾;
(三)关键工艺、技术采取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五)项目标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它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效配套性;
(六)法律、法规要求能够不进行设计招标其它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步骤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根据科学发展观,全方面落实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主动激励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技术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措施要求对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筑工程项目,和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国家关键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关键项目,除符合本措施第四条及第十条要求条件并依法取得同意外,应该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需进行公开招标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标技术性、专业性强,或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
(二)如采取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百分比过大;
(三)受自然原因限制,如采取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
(四)法律、法规要求不宜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确保有三个以上含有负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含有对应资质机构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依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取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手续,已推行审批手续,取得同意;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搜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招标条件详见本措施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在指定媒介公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在指定全国性媒介公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该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关键内容应该包含:工程概况、招标方法、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负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措施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该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要求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能够实施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经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施资格预审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成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成招标公告中要求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需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取打分方法评审,只有经过”和未经过”之分。假如经过资格预审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经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订新资格预审条件,必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措施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协议授予及投标赔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施国家要求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设计方案必需包含相关使用功效、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行成本等方面专题汇报。
设计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措施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立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负担方案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国境外企业,若负担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根据《相关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管理暂行要求》(建市[]78号)实施。
假如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负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与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设计费用。采取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要求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取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要求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人应含有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应该含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要求等级和范围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国境外企业,应该是其所在国或所在地域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定。
(三)多种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能够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它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取国际招标,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应评审和比选措施。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许可提交备选方案,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私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应该拒绝该投标人提交全部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要求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立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措施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密封;
(三)违反相关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应包含招标人和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相关建筑、计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教授。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教授。评委应以建筑专业教授为主,其中技术、经济教授人数应占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含有一定社会影响建筑工程,和技术尤其复杂、专业性要求尤其高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教授难以胜任,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能够从设计类资深教授库中直接确定,必需时能够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教授参与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需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措施进行评审。评委应遵照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评标标准。
评审标准关键包含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计划及经济技术指标正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确保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要求废标或被否决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关键包含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定法等,招标人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措施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教授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和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责任人主持,责任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教授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标准和措施进行,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中要求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要求以外标准和措施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能够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觉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组员或其它相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不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有重大社会影响标志性建筑,招标人能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收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能够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相关计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一)对于关键地域关键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围地域环境条件兴建;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境保护、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原因;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
通常建筑工程项目,必需时,招标人也可进行包含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境保护、节能中一个或多个方面专题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对应资格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正当、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三)投标联合体经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改变;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投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经过;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相关要求,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和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八)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
(九)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投标使用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
(十二)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条款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应该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一)全部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显著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三)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个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具体说明全部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法,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能够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许可,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能够以记名投票方法,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次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教授名单及各位教授评审意见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告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觉问题,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关键包含: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提交履约确保金而在要求期限内未提交,或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汇报,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需进行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关键内容详见本措施附件十。
第五章 其 她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工程设计协议管理要求要求,根据不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签署设计委托协议,并推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协议中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该控制在经审批可行性汇报要求范围内。
国家制订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署建筑工程设计协议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也不得和中标人再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要求,其签署协议效力按《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协议不予立案,并依法给予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署设计协议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协议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计划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成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不一样程度赔偿。
(一)采取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赔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投标人进行赔偿。
(二)采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每个未中标投标人经济赔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赔偿标准。
招标人可依据情况设置不一样档次赔偿标准,方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优异设计方案给合适激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参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设计收费,应根据相同国民待遇标准,严格实施中国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取投标人自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其它建设项目。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设计协议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侵权诉讼或索赔,不然中标人应负担由此而产生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结果或技术方案,应该事先取得该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要求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私自使用其它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结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组员共同全部。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方案设计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协议推行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因为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仅负担方案设计,不负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多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统计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要求程序评出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措施》和本措施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通常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另有要求,能够适用其要求,但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步骤图(略)
附件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条件(略)
附件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样本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邀请函样本(略)
附件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略)
附件五: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须知内容(略)
附件六: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
求(略)
附件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商务示范文件(略)
附件八: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略)
附件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方法(略)
附件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评审结果公告样本(略)
附件十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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