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公司委派外籍个人来华工作取得的收入是否扣缴个税? 问:应某青岛企业要求,某德国境外企业派出德国工程师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已超过183天),该外籍个人的所有所得均来源于境外德国公司,来中国工作仅办理了商务签证,所有所得均由境外德国公司以工资和奖金形式发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牵扯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该如何计算?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
2、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该德国工程师受派到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所得,虽然所得支付方为德国企业,但该所得为德国工程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
3、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
4、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因此,该德国工程师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虽由德国企业支付,也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