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国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备案*
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9〕14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分层办理,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本数)按照各市意见分层办理;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上报省局备案确认。各环节办理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
(三)终审权限
县(市、区)局、市局、省局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于规定时限内转办内部相关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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