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未签合同印花税应补缴笔者在日常的税收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企业往往存在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漏缴或贴花率低的现象。由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而形成的良好信誉关系,不少纳税人和业务单位购销往来,不签购销合同,而以日常的供货或提货及结算单据来确认成本,计量收入。纳税人认为,不签购销合同就不用贴花。缴纳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时,只是按照实际签订了购销合同的部分所记载的购销金额贴花,对未签订购销合同的部分,则不予贴花。那么,对不签购销合同的纳税人,日常的供货或提货及结算单据能不能作为据以缴纳印花税的凭据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
2、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
3、(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比如,A公司是某空调品牌经销商,它垄断该品牌空调系列产品在某省的销售权。现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将其纳入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范围。2009年度该纳税人共缴纳各种税目的印花税2050元,其中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1000元。据了解,A公司的销售成本由向该品牌空调总部的采购成本构成,A公司的销售收入为向该省各地区的该品牌空调经销商批发该品牌空调系列产品的收入。该品牌空调总部、A公司及该省各地区经销商均为独立
4、核算、自负盈亏的纳税人,各方之间的购销往来一般不签购销合同,以供货或提货及结算单据作为结算成本、计量收入的凭据。各方约定成俗,空调一经发货,无论存在质量问题与否,均不能退换货。经认定,A公司与该品牌空调总部及该省各地区该品牌空调经销商之间的供货或提货及结算单据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购销合同税目的印花税。A公司2009年度的利润表显示,其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2亿元,销售成本为1亿元,则A公司2009年度进销额合计为2.2亿元,按规定应缴纳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6.6万元(2200000000.3。66000元),而A公司实际仅缴纳购销合同税目的印花税1000元,应缴和实缴之间相差6.5万元。A公司可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匿或客观上的疏忽遗漏致使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漏缴严重。此问题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则必然要被追缴印花税税款,并面临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问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