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第1章 绪论11.1 研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侵害财产权的背景11.1.1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飞速发展11.1.2在拆迁过程中强拆引发的悲剧11.1.3在强征土地中引发的悲剧11.1.4在房地产开发中无证盖房已经合理化11.2研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意义21.3研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方法及主要内容21.3.1方法:文献资料查阅,调查法2第2章侵害财产权的概述与表现形式42.1侵害财产权的概述42.1.1 侵害财产权的本权说42.1.2 侵害财产权的占有说52.1.3侵害财产权的中间说52.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表现形式62.2.1强制拆迁
2、62.2.1强征土地72.2.2无证盖房82.2.3其他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8第3章侵害财产权的认定与危害103.1房地产开发中侵害财产权的分类103.1.1毁财行为的认定103.1.2侵权行为的认定123.1.3相邻关系侵权的认定123.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的危害173.2.1强拆的危害173.2.2无证盖房的危害173.2.3强征的危害183.2.4相邻关系侵权的危害18第4章侵害财产权的处罚与防范204.1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处罚204.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行为的防范214.2.1强拆的防范214.2.2无证盖房的防范224.2.3强征土地的防范234.2.4其他相邻
3、关系的侵权行为的防范24结 论26致 谢29参考文献30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也在跟随其脚步飞速发展着。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至今还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渐渐增多,在利益的驱使下变为众多唯利是图者提供了一个与法律打起擦边球,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机会,其中,强拆、强征、无证盖房、相邻关系等问题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侵害财产权的主要形式。如何认识、防范、解决、该问题是保证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首要问题,本文围绕我国房地产侵害财产权这一中心论题对其一一阐述,剖析。希望我国房地产行业能有一个绿色健康发展
4、的绿色环境,全面带动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关键词 房地产;侵害财产权;强征强拆ABSTRACTAs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n important pillar industries of national economy in real estate industry also follow their footsteps rapid development. As is known to all,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started late and have not yet experienced a com
5、plete lifecycl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lso is not perfect, the attendant problem of also gradually increased, driven by the interests of mercenaries into numerous provides a and legal dozen outside, even go into the illegal crime road, including the opportunity, JiangCa, excise, unlicensed h
6、ouses, neighboring relationship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main form of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How to understand, to prevent and solve the problem is to guarantee th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China, this paper first problems around the center of re
7、al estate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of this thesis analyzes a, one. Hope our real estate industry can have a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reen environment, comprehensive drive our country all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Key words real estate; Violations property rights; JiangCa exciseI第1章 绪论1.1 研究房地产开发过程
8、中的侵害财产权的背景1.1.1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飞速发展1998年开始起到的房地产市场到2003年,这一轮的上扬达到高峰,然后从2003年到2007年在头部横盘整理,2004年调控供给、2005年调控需求、2006年调控结构、2007年继续调整,估计到2007年底差不多调整完毕,然后,随着2008年奥运会这个东风的作用,中国新的一轮房地产,在把头部转化为底部以后,又有一波上扬。这个过程当中所有的风险被释放、泡沫被消减、结构被调整,不合理的状况被缓解,积压的房子被消化,这就为下一轮发展夯实了基础,从2008年开始新的一轮平稳增长,这是一个台阶式的上扬。1.1.2在拆迁过程中强拆引发的悲剧2010
9、年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当事人是因为与当地政府拆迁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在数十名公安和城管以及县级主管官员上门“做工作”期间,情绪失控自焚。在场的官员警察等人无一施救,甚至家属想去救人还被阻止,事后还危胁家属不许上访以及向媒体透露此事。11.1.3在强征土地中引发的悲剧江苏东海县温泉镇尹湾村的农民,因为祖辈耕种居住的这块土地下的温泉资源,他们原本平静的生活遭此变故。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4日审批通过的一份土地使用文件,尹湾村村民失去的耕地和宅基地,已经被批准转为建设用地。11.1.4在房地产开发中无
10、证盖房已经合理化随着楼盘的出现,侵害土地使用权的事情也不断出现: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则意味着企业不能开工建设。据了解,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供12项手续,例如规划证、土地证等,但这些手续办理时限比较长,一般需要60多天,建筑企业为了追逐经济效益,往往先建设后补报,这给建设后期留下麻烦,要是住宅,有可能会影响交房时间。2在大庆居然有8楼盘无证盖房,而消费者对这些无证房却趋之如骛。1.2研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意义法律本身就是在出现争执时判断谁是谁非的标准。换句话说,法律本来就是诊断和解决纷争的标准,它同时又是解决纷争的手段。假如没有纷争,就不需要法律。如果人类进入了理想社会,法律也就不存在
11、了。发生了纷争,如果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纷争就比较容易解决,所以我想了解这个诊断和解决纷争的标准,有助于让上诉悲剧发生几率降低,以及在发生后如何处理。1.3研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方法及主要内容1.3.1方法:文献资料查阅,调查法 第一部分绪论,阐述在房地产不断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房地产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比如强拆、强征和无证盖房。第二部分本论第一节论述什么是侵害财产权:侵犯财产罪(也称财产犯罪、财产罪、财产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节阐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认定和表现,主要有侵权行为和毁财行为,比如强拆,强征,
12、无证盖房,相邻关系。第三部分阐述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危害和认定,毁财罪毁坏他人财物3000元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犯罪,侵犯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犯罪。第四部分阐述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防范与处罚,从刑法,建筑法,拆迁法,土地使用法中找到相关处罚内容,从个人和政府角度说明如何防范。第五部分结论,我国法律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出现了很多问题:强拆、强拆、相邻关系和无证盖房,希望今后可以健全法律让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致谢词参考文献
13、 第2章侵害财产权的概述与表现形式2.1侵害财产权的概述侵犯财产罪(也称财产犯罪、财产罪、财产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物质的毁坏说认为,所谓毁坏,是指通过对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物质性破坏、毁损,以致全部不能或者部分不能遵从该财物。2.1.1 侵害财产权的本权说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根据本权说,行为人以不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的
14、,不成立财产犯罪(狭义的本权说);财产犯的法益只限于在民法工具有权原的利益(作为形式的保护法益论的本权说);财产犯的成立只限于具有实质的财产侵害的场合(作为实质的保护法益论的本权说)。据此,盗窃罪的被害人以及第三者,从盗窃犯那里盗窃所盗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债权人在合同期满后取回财产的,不成立盗窃罪;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成立侵罪;如此等等。本权说的理由主要有:(1)财产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从沿革以及字面含义来看,是指“他人所有的财物”。(2)只有采取本权说,才能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即只有将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的法益理解为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才能解释为什么行为人实施这些犯罪后又毁坏该财
15、物的,不另构成犯罪,而是评价在盗窃、抢劫等罪中,使事后的毁坏行为成为不可罚的行为。(3)刑法关于财产犯的各种规定以宪法为依据,而宪法所保护的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制度,所以,刑法主要保护财产所有权。与此同时作为补充,也保护所有权以外的本权。3但是,在日本,旧刑法时代的本权说的法律依据,在现行刑法中已不存在;随着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需要保护占有关系,而不是仅保护所有权;本权说过于缩小财产犯的处罚范围,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4因此,占有说逐步取代了本权说。2.1.2 侵害财产权的占有说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根据占有说,行为人以不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
16、的,成立财产犯罪(狭义的占有说);财产犯的法益不限于在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益也是财产犯的法益(作为形式的保护法益论的占有说)。占有说的主要理由有:(1)刑法没有将财产犯的对象限定为“他人的所有物”,旨在说明财产犯的对象不限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因而说明财产犯的法益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2)虽然从历史沿革上看,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但那是因为以往的时代财产关系较为简单的缘故。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观点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势。(3)占有说表面上可能使被害人取回被盗财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救行为的法理,阻却行
17、为的违法性。5但是,占有说也存在缺陷:首先,它可能扩大处罚范围。例如,根据占有说,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取被盗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犯罪论处,这难以被国民接受。其次,占有说确实难以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为什么不可罚。在本权说与占有说都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中间说的产生便不可避免。2.1.3侵害财产权的中间说中间说是为了克服本权说与占有说的缺陷而产生的学说,意在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财产犯的处罚范围。既然是立足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学说,就不可能不偏向某一学说,即或者是以本权说为基础的中间说,或者是以占有说为基础的中间说。基于本权说的中间说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学说。有人说,所有权以及其他至少大体上有理
18、由的占有,才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有人讲,财产犯的保护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作为占有的基础的本权以及作为占有的实质所反映的财产利益。有人道,财产犯的法益是显示了具有权利人外观的占有本身。有人曰,基于法秩序,不直接受非难所享有的财产上的利益,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有人言,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只限于民事法上合法的、由民事法秩序保护的财产。因此,财产犯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被害人的占有是否受民事法的保护。有人称,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原则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与占有(第一原则);在本权与占有发生冲突时,只有可以与本权对抗的合法占有,值得以法律保护。赤裸裸的违法占有,在本权面前必须让步(第二原则);例外地存在着单
19、纯的占有就是保护法益的情况(第三原则),对违禁品的占有就属于这种情况。基于占有说的中间说同样存在五花八门的观点。有人认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是平稳的占有,即在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恢复的场合,一方对财物的占有应作为平稳的占有予以刑法上的保护。有人提出,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前提,是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所以,占有本身是保护法益。但是,在事实上的占有与本权相对立的场合,事实上的占有者一方,如果没有可以与本权者对抗的合理理由,则其占有不受保护。有人指出,当侵害占有的行为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被侵害的占有便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具体地说,作为构成要件的解释,侵害并非基于权原的占有,也构成盗窃
20、罪、诈骗罪,因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缺乏法律根据的占有,同样具有财产罪的可罚性。但是,基于权利而夺取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占有的财物时,则可能成为正当化事由。2.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的表现形式2.2.1强制拆迁根据拆迁法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
21、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答复。第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拆迁便
22、是强拆。属于毁坏他人财产。2.2.1强征土地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征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特别是在兴办开发区热潮中,较大部分开发区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立。广东1992一1994年兴办的334个开发区中,只有54个经过批准。2002年全国各类开发区280019个,其中政府批准的只有247个。其次,不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对农民进行补偿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些地方规定公路两旁留30一50米宽的绿化带,由政府规划种植,但不计为征用补偿面积。为农田配套的沟、渠、路,在征用时不以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费,而只作
23、为未利用土地计算,不给青苗补偿费。其它国家和地区,除设立上地决策、咨询、执行机构外,还专门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争议,以保证土地征用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我国土地管理部门中没有这样一个部门来裁决征用中的争议及矫正征用双方行为。县、乡、镇政府部门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管理部门在重大决策上需听从于政府,政府部门集多种职能于一身而无有效监督,致使政府部门产生大量违法征占土地的寻租行为。据初步统计,1999年至2()()2年,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4.9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2.2万公顷。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3
24、433人,刑事处罚的363人。2.2.2无证盖房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委核发);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 没有这些相关证件就施工的就是无证盖房。2.2.3其他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
25、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
26、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法律对邻里关系也有了明确的规定。第3章侵害财产权的认定与危害3.1房地产开发中侵害财产权的分类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权分为侵权行为和毁坏他人财产行为,强拆属于毁坏他人财物,无证盖房属于侵犯他人土
27、地使用权,而强征土地二者兼有,相邻关系是独立的侵权行为。3.1.1毁财行为的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28、。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
29、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30、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三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就是超过3000元,多次就是三次以上的。3.1.2侵权行为的认定
3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10触犯以上任何一条的就是犯罪。3.1.3相邻关系侵权的认定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
32、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到达自己的土地。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对
33、于乙来说,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相邻关系从权利人一方来看,就是相邻权,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法定役权。从权利人来说,是其权利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也可以说是相邻关系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首先,相邻关系的发生须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
34、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等。换言之,凡可以为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人都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其次,相邻关系的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须是相互毗邻的,其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若相互各方相邻的财产属于动产,则在行使权利发生不便时,只要将动产移开即可,不发生相邻关系;若各方的不动产不相毗邻,则各方在各自行使权利时不会发生冲突,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不同于不动产的相连,它既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况,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的情况。例如:甲与乙系邻居,双方的住房均系坐北朝南。双方的住房之间有一条东
35、西向的伙巷,是历史形成的共同通道。那么甲的宅基地与伙巷是相连的,会发生相邻关系;甲、乙之间,即使伙巷未登记在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但与其宅基地相邻近,因一方通行于伙巷,也会发生相邻关系。如果甲、乙之间的宅基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四川,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第三,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其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产生噪音),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这种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具有不可分性。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毗邻而发生的,是随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而不是因人设定,不论相互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归何人享有,相邻关系都存在,并不因
36、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变更而消灭。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一方将其不动产转移给他人所有或占有时,相邻权同样也随之转移。二、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情况也很复杂,这里只列举几种常见的相邻关系。(一)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地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37、。(二)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打水井)、建筑施工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相邻人在生产、研究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相邻他方对超标排放,有权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而且对造成的损害还有权要求赔偿。(三)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
38、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及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响上游排水。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建筑物上或土地上。(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人因埋没管道;架设线路,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
39、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五)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风。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六)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时,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适用按份共有的原则。对于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的,应根据是否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来确定处理方式。三、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极为复杂且范围非常广泛的法律关
40、系,不可避免在社会生活中就有可能在相邻各方间产生矛盾纠纷,这种因相邻各方的相邻关系而导致的因行使相邻权而引发的纠纷就是相邻关系纠纷,又称相邻权纠纷。所谓的相邻权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但能否由此而认定相邻权是一种相对权呢?换言之,是否只有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实施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呢?这是正确认方侵犯相邻权行为也是相邻关系纠纷认定的重要问题。我认为,相邻权虽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法律性质上说,相邻权属于一种绝对权而非相对权。绝对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义务主体是
41、不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妨碍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权利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因此,不仅相邻方会侵犯另一方的相邻权,而且其他人也会侵犯相邻权。任何人妨碍权利人的相邻权的行使,都可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也即形成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属于传统物权法的内容,但到目前为止,关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仅有第八十三条一个条款规定了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没有任何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我国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统在认定相邻关系
42、纠纷的法律适用造成极大的难度。在民法理论中有一种与相邻关系极为相似的权利,那就是地役权,它也是传统物权法的内容,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仍无地役权的规定,一般理论认为,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现我从二者的区别上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虽对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了扩张或限制,但仍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其次,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这种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
43、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产生,地役权作为财产权,也可因继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继续及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依时效而取得。第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它并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至多是所有权的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小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广泛的调节,主要依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对于相邻关系具有弥补其不足的作用。 第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
44、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第五、因相邻关系系由法定的,所以其成立与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而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应以登记为必要,否则仅具债权效力。第六、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还在于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是否应当“相互毗邻”。相邻关系系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发生,而地役权则无此要求。四、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一)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
45、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3.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侵害财产的危害3.2.1强拆的危害强拆是腐败和房价高涨后派生问题。强拆问题的背后,是“经济利益大于人命”的执政思路。封建社会的君王,尚且知道“社稷为轻民
46、为重”的道理,但现在的很多GDP执政官员,根本就不相信“民为重GDP为轻”的民主理念。他们在实施强拆的同时,当然忘记了“权为民为赋,权为民所用”的党的基本方针了。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建立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这一问题的。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私有土地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以强制手段获得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本质上也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其前提条件应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而就是因为补偿的不到位,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在实践中酿成了多起惨痛事件。3.2.2无证盖房的危害 居者有其屋,这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47、安居才能乐业,可见房子对大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房价日益高涨的今天,买一套商品房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几乎倾尽一个普通百姓乃至整个家庭所有的积蓄。误买“无证”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无证”房之所以能热卖,反映了市场的刚性需求。“无证”者利用价格战,吸引购房者,扰乱房地产市场,而购房者却抱着法难责众的侥幸心理,为无证销售者开辟市场。 “无证”开发商之所以敢公然出售 “无证”房,是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的体现,多少都有权利的腐败在支撑。 3.2.3强征的危害十七届三中全会明文规定: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绝对不是强制征占农
48、村耕地,绝对不是 低价强征农村耕地和居住用地,绝对不是可以只为政绩,不择手段强占土地,某些地方政府的强征土地行为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农村改革精神和土地政策是逆其道而 行的,与耕地的主体是农民,耕地的转让以农民的自愿为原则的决议是直接相悖的,是对中央决策的无视和对中央权威的挑战。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土地承包权的长久性,大力推进土地流转。这一决策直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的土地特别是耕地使用 权的尊重和保护,真真正正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切实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而某些地方政府却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期间肆无忌惮地强征耕地和土地,其试图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