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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学生会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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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学生会章程 (12月19日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院团委管理并具体指导,依据国家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宗旨 学生会应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和学院工作计划,促进全体同学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保持学院稳定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方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适应知识经济时代需要人才;主动组织广大同学在完成学业同时参与多种社会实践活动,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真正成为联络学院和学生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基础任务 (一)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提升同学们政治思想觉悟,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意识;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升同学们思想道德素质,使之健康地成长进步。 (二)主动组织开展适合青年身心特点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等多个形式活动,锻炼和提升自己发明、创新和创业能力,努力为英才学子成长成材服务。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代表同学们正当利益,经过正常渠道反应大家意见、提议和要求,并主动帮助学院处理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碰到多种实际问题,既要维护学院发展整体利益,也要保护同学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落实和维护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提倡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员之间团结;帮助学院建设良好教学秩序,改善和优化生活环境;发展同其它弟兄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友谊和合作。 (五)完成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交付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标准 学生会实施是民主集中制标准。讨论问题应充足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全体组员民主权利;决定问题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标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学生会(含各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实施是会员制: (一)凡含有山东英才学院学籍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只要认可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五年制高职部因其情况特殊,其学生分会应参考本会章程,独立行使学生会职权,自主组织选举和开展工作,并以团体会员身份参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有经过符合本会章程要求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和参与本会举行多种活动权利;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提议和批评权利; (3)有对本会学生干部实施监督权利; (4)在章程划定范围内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应推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 (2)依据要求交纳一定会费; (3)自觉服从本会组织领导,主动完成本会委托工作任务; (4)维护本会荣誉和纪律,尊重学生干部劳动结果,勇于同多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最高权力机构。考虑我院实际情况和特点,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选举,通常定于每十二个月年底前合适时候举行。 学代会职权: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汇报;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计划;选举和免职学生委员。 第八条 学生委员会 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为学代会实施机关。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其行使权力,主持日常工作,并对外代表山东英才学院学生组织。 学生会(含学生分会)设置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根据全国学联要求,由学院团委指派一名专职干部(常委)、经学生代表大会确定后聘用;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1人(学生分会不设办公室);委员(各部正副部长和各学生分会主席)若干人。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 学生会设常务委员会,组员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各学生分会和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讨论决定学生会部分重大事宜,并对学生会集体负责。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常委和各系(含预科部和独立组织教学学区)学生分会主席共同组成。其关键职责是监督和批评常委会工作;落实实施学院工作安排;讨论研究学生会工作实施措施;否决或修改常委会错误决定。 第十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统辖并协调学习部、生活部、权益部、宣传部、纪律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等部门工作。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文艺、体育部可酌情增设副部长1人)。各部可从德才兼备优异学生中直接选聘干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常设学生代表会议 为加强对本会学生干部群众监督,特建立常设学生代表会议,直接隶属学院团委领导,每个月定时召开一次会议;其组员由各学生分会根据一定百分比从各系本届学生代表中择优选拔推荐。 常设学生代表会议组员关键任务是:监督检验新一届学生会工作,列席学生会例会或常委会,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帮助学生会开展多种活动,必需时提出免职学生会干部提议。 第四章 选举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产生和权限 (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级依据学生人数多少,根据10%百分比民主选举产生。 (二)学生代表资格,必需是在班级中各方面全部能起模范表率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勇于发表意见,勇于负担责任,果断落实实施学生会决议同学。 (三)学生代表任期为十二个月。学生代表有权监督检验学生会工作;有权(必需是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学生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学生会决议、选举或免职学生会干部。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选举行法 (一)学生委员候选人名单,采取由各学生分会从学生代表中推荐和上一届学生会推荐相结合方法产生。 (二)候选人产生必需坚持自觉自愿标准。其基础条件是:热爱学生工作;有一定群众基础和较强办事能力(专长);含有自我牺牲精神,善于处理工学矛盾;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大胆管理。 (三)全部候选人均应写出书面申请汇报,经同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提议或推荐。 (四)在全部候选人向学生代表大会以竞选方法讲话作自我介绍基础上,根据一定百分比差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然后,由学生代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质询,再次进行等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入选者即为正式学生委员(学生会干部);落选者可作为候补委员,将依据学本会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决定替补任用。 (五)在选举学生委员同时,可依据团委提议,由学生代表协商选举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由主席从委员中提名任命。 (六)各部门正副部长,由学生会常委会依据每个委员专长和条件协商选定。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四条 学生会纪律 全体委员必需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确保学生会决议得到有效地落实实施。 (一)对于经集体研究制订计划和工作任务,每个学生会干部全部应主动主动地完成。不然,必需在学生会内部会议上进行批评;两次未完成任务,应公开进行批评;三次没有完成,则要求其自动退出学生委员会,并从候补委员中选拔新人替补其工作。 (二)学生会例会时间,一律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每次由办公室点名,并统计归档。有特殊原因者应提前半天向主席或秘书长说明,并写出书面假条。对每位组员考勤,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优异学生干部时参考。 (三)各部所招聘干事应主动主动地配合正副部长开展工作;部长不在时,由副部长代理行使职责;工作方面问题若包含到其它部门不便处理时,应由主席或秘书长出面进行协调。 (四)学生会干部,假如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有严重错误,常委会有权提交学生代表大会(或常设学生代表会议)同意,令其退出学生委员会;各委员如有特殊原因也可自愿提出辞职。 (五)学生会干部应尊重会员和学生代表意愿,认真听取她们批评意见,不停改善自己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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