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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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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实施中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科、专业必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授权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落实“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正合理”标准,坚持政治和业务标准统一、课程和论文并重标准。 第四条 通常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遵法,品行端正,含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要求,申请对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含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教授十七至二十五

2、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同意,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立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组员要兼顾培养硕士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分委员会标准上博士生指导老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分委员会组员由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标准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员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行以下职责 (1)审议我校学位和硕士教育相关政策; (

3、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员名单; (3)审批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4)审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5)作出撤销违反要求而授予学位决定; (6)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工作; (7)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老师工作; (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 (9)负责声誉博士学位申报和授予工作;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十二个月举行两次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研究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行以下职责 (1)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 (2)在校硕士申请学

4、位资格审查;在职人员以相同学力申请学位资格初审; (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 (4)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和提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 (5)组织实施遴选增列硕士生指导老师工作; (6)审定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员名单;就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提出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新增列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初审和每十二个月度上岗博士生指导老师审核; (8)研究决定本院、部学位和硕士教育工作中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是 (1)受理本校毕业硕士、在职人员以

5、相同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相关事宜; (2)指导各院、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负责办理硕士、博士、声誉博士学位证书;(4)负责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取得者相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5)受理自行审核增列博士生指导老师和每十二个月度上岗导师资格认定工作; (6)定时进行学位授予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我校硕士课程考试,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其它申请人课程考试,由硕士院委托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凡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硕士院复核同意,认为其在原单位课程考试符合我校培养方

6、案要求,能够免去部分或全部考试课程。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需经过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要求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十二个月内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及格,不能参与论文答辩,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攻读博士学位我校硕士课程考试,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其它申请人课程考试另行组织。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需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相关键著作、发明、发觉或发展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出版著作、发明判定书或证实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教授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能够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四

7、章 学位论文基础要求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基础要求 (1) 论文应是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研究结果,论文选题和所研究内容应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2)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课题应该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该表明作者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3) 学位论文必需有一定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通常有十二个月撰写时间,博士学位论文通常最少应有二年时间。硕士学位论文通常2-5万字,博士学位论文3-10万字。 第十二条 论文内容通常包含:汉字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件、附录、致谢及攻读学

8、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第五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本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硕士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各项要求(包含应发表科研论文等级和篇数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要求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后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学位申请书,指导老师要写出对申请人具体评语(包含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交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以相同学力申请学位,根据山东大学相关相同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相关要求办理。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 论文评阅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经过后,申请人应向所属研究单位作论文汇报,征求意见,研究单位提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并将同

9、意答辩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全文和论文摘要;博士学位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全文和论文摘要,印送相关单位和教授,广泛征求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教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最少为五人,同行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第十六条 答辩前两个月应聘用和论文相关学科教授对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最少二人,应含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最少三人,应含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评阅人中最少有一名校外教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最少应有一名校外博士生指导老师。 在职人员以相同学力申请学位,根据山东大学相关相同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相关要求办理。

10、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 评阅人对论文写出具体论文评语,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成申请学位对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要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材料要密封传输。如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则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评语均属否定,则此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论文答辩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组员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教授应占半数以上,其中最少有一名外单位教授参与。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组员半数以上应该是博士生指导老师。组员中必需包含二至三名校外含有教授或相当技

11、术职务教授(最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老师),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老师担任。 在职人员以相同学力申请学位,根据山东大学相关相同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相关要求办理。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导师不能被聘为答辩委员会组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立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审核。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答辩统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含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含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

12、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责任人宣告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并宣告开会;(3)申请人导师介绍申请者简况; (4)申请人汇报论文关键内容(硕士学位论文通常30分钟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不超出6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提问,申请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评阅意见,讨论并经过答辩决议书,并对是否提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由主席及委员签字; (7)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告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是否提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决议; (8)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需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应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答辩要发扬学术民

13、主,以公开方法进行(保密专业除外)。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答辩未经过,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全体组员过半数经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十二个月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如仍不经过,不得再次重新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如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提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外,还可提议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假如未达成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但已达成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而申请人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报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学位

14、审定和授予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依据细则相关要求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经过并提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逐一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方面审核,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和提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并填入学位申请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其它相关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一审核基础上,对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批;对于提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并填入申请人学位申请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答辩中有争议

15、问题,由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法,必需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觉有舞弊作伪或确定学位错授,能够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四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向全校公布,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九章 声誉博士学位第二十五条对于中国外有卓越成就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声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 她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分委员会负责按校档案馆要求,将全部学位材料整理、审核后,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已经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各分委员会负责交存校图书馆一份,学位办公室负责交存国家情报信息中心一份。已经过博士学位论文,还应交存北京图书馆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过实施,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立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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