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9-26 22:49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国节省能源法、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要求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程度地节省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降低污染,为大家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空间,和自然友好共生建筑。
2、本要求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工业建筑计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确保建筑使用功效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采取有效方法,降低能源消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活动。 第四条【适用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该遵照节省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标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主动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要求。
3、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本要求具体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日常监督工作,并能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计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境保护、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要求。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配合实施本要求。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责】 建筑行业组织要充足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加紧建设信息交流平台,主动开展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第八条【考评评价】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评评价制度,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和
4、考评指标,定时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评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辖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评评价。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九条【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家、省建筑节能计划和市节能中长久专题计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和建筑节能专题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和建筑节能专题计划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计划】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具体计划时应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
5、中充足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原因。 第十一条【地方规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会同市质监部门依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订严于国家和省标准、适适用于当地域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范围】 下列项目应该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计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进入关键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其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CBD)、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新城
6、市中轴线南段地域、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激励上述范围以外其它建设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新区专题计划和修规内容要求】 本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确定城市发展新区应该依据区域总体性计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题计划,并在控制性具体计划中实施。 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具体计划应该包含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内容,以提升项目标能源利用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和建筑材料回用率。 第十四条【能耗定额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7、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依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效制订不一样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计划、设计、运行管理控制指标。具体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节能产品和材料管理制度】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步骤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根据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广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荐目录,激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推荐目录中节能材料和产品,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担。 第
8、十六条【协议能源管理服务机制】 建立协议能源管理服务引导机制,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建筑节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订本市建筑节能领域协议能源管理服务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激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和实施集中供给热水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该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含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能够采取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法替换,确定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法制备热水,建设单位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9、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定结论并给予公告。 第十八条【用能计量】 对采取集中供冷民用建筑逐步推行根据用冷量收费制度,末端独立用户应该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设计单位应该选择含有温度设定及调整功效空调制冷设备。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该安装和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该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十九条【绿色数据中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导则,指导数据中心建设,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建筑工
10、业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建筑工业化试点建设,完善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激励政策,逐步推行建筑工业化,降低建筑建造能耗。 第三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立案时,应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节能评定材料。节能评定材料应该包含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篇,明确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节能评定材料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性条件和项目设计、施工和完工验收关键依据。 第二十二条【用地计划许可】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供电
11、企业依据城市电力计划规范制订适合本市不一样区域定位、不一样类型用地和不一样类型建筑建设用地用电标准上限。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提供用地计划条件时,应该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中电力控制性具体计划核定建设用地用电标准上限,并在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用地用电指标。 第二十三条【用地同意】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应将建设用地用电指标、建筑节能率、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协议。 第二十四条【绿色节能设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该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达成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
12、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依法应该招标项目,还应该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关键依据。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该按摄影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审查。 第二十五条【设计审查立案】 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审查合格项目应该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经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应该重新审查和立案。 第二十六条【绿色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方法将绿色施工内容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施工单位在
13、工程开工前,应该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含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和验收方案、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方案和降低施工能耗、水耗,降低废弃物排放、降低噪音污染方法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节能检测】 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材料和设备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根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汇报。 第二十八条【节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该对建筑节能工程
14、全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能效测评】 以下类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该持相关同意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它和能效测评相关资料,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一)列入国家、省、市级节能示范工程建筑; (二)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实施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四)自愿申请能效测评标识建筑。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成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依据测评结果发给对应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
15、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应该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应该场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能效测评具体技术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能效测评机构负担。 第三十条【完工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该组织验收,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完工验收。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通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技术指导。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立案,依据本要求第二十九条应该进行能效测评项目同时提交能效测评汇报。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项目同时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
16、实文件。未办理建筑节能验收立案项目,不得办理完工验收立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完工标识】 本市推行绿色建筑完工标识制度。凡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要求技术方法实施并经过完工验收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应等级绿色建筑完工标识。绿色建筑完工标识作为本要求第四十条计算容积率面积核定后给予调整关键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节能信息公告】 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公告建设项目采取节能方法、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销售现场公告所销售房屋能耗指标、节能方法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确保书上载明节能公告内容,并在房屋销售协议
17、中约定。 第四章 使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节能设施维护】 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日常维护,对建筑能耗进行监测控制。 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应该纳入物业服务管理和维护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能耗统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建筑基础信息和能耗信息数据库。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根据以下要求给予配合: (一)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
18、将上十二个月度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立即更新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基础信息涵盖内容参考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送制度。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将上十二个月度能源消耗总量及分类明细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将上十二个月度民用建筑用电、用气、用水分类统计数据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能源审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情况制订年度能源审计计划。以下建筑应该进行能源审计: (一)
19、被列为省、市关键用能对象; (二)政府投资进行节能改造; (三)单位能耗超出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四)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应该进行能源审计。 第三十六条【能耗监测】 建筑产权人和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应该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第三十七条【节能改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利用效率低建筑,应该督促其产权人或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以下现有建筑应该进行节能改造: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公共建筑未达成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二)单位能耗超出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经过能源审计含有节
20、能潜力公共建筑; (三)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实施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或其它能源服务单位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激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取协议能源管理模式。 第三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 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纳入施工许可报建范围装修装饰工程,应该同时实施节能改造。凡包含外墙、外窗、屋面、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和建筑能效相关部位整体改动,改造后建筑整体性能或所包含部位热工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五章 激励方法 第三十九条【专题经费】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从节能专题
21、资金和其它专题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题经费,用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好建筑节能专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参考实施。 第四十条【绿色建筑容积率核定】 达成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级绿色建筑,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建筑面积,经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项目资金补助】 取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补助建筑节能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专题资金或其它专题资金相关要求给奖励。 第四十二条【示范工程扶持政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
22、制度。凡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示范。经评定为示范工程,授予广州市绿色建筑或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表彰奖励】 对为本市建筑节能做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纳入市节能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评选,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要求给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处罚适用】 违反本要求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要求,从其要求。 第四十五条【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未在委托协议中
23、明确要达成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或未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关键依据; (二)违反本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未按要求公告建设项目采取节能方法、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对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未制订绿色施工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第四十七条【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处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要求,未根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汇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第四十八条【对建筑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处罚】 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要求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或拒绝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政府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给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名词解释】本要求中部分术语解释以下: (一)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含住宅、办公楼、学校、商店、旅馆、医院等; (二)工业建筑
25、,是指生产用多种建筑物,包含车间、生活间、库房等; (三)需采暖或空调工业建筑,指因生产工艺需要,如制药、制烟、电子设备生产等,或为确保工人工作环境热舒适性需要而安装采暖或空调设施工业建筑; (四)低能耗建筑,是指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现行国家同意或立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值80%以下建设项目; (五)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 (六)绿色数据中心,是指机房、IT系统、机电设备、数据应用管理等设计取得能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数据中心; (七)建筑工业化,是指经过现代化制造、运输、安装和科学管理大工业生产方法,来替换传统建筑业中分散、低水平、低效率手工业生产方法;
26、 (八)能效测评,是指对反应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第五十一条【实施时间】本要求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说明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是广州市政府规章制订计划正式项目。在要求起草过程中,我们落实开门立法、公众参与指导思想,经过召开座谈会、发送函件等形式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教授学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在充足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总结本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情况,经过数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问题说明以下: 一、制订要求必需性 (
27、一)制订要求是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经过十一五发展,在抑制新建建筑能耗增加、以科技推进建筑节能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好成效。伴随中国外建筑节能工作形势发展,建筑节能包含领域越来越广,从新建建筑节能向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从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发展,从民用建筑领域向工业建筑领域拓展,从单体建筑节能向区域建筑节能延伸,从控制使用能耗向降低建筑建造能耗和实际运行能耗扩展,建筑节能工作深入推进急需地方立法支撑。 (二)制订要求是补充上位法需要。国家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国家修订了节省能源法,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里也于7月起实施广东省民用建筑节
28、能条例。即使建筑节能工作在国家和省层面全部有立法,但相关上位法要求比较标准,不够具体化,缺乏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方法,一些领域也存在立法空白。具体表现在:一是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仍未形成真正闭合管理链条,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和用地计划步骤监管缺位造成后期建筑节能标准实施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方法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建筑投入使用后用能运行情况监管缺位造成建成节能建筑不节能现象,有必需经过地方立法将管理步骤向两端延伸,即向立项、计划、土地出让阶段延伸和向建筑投入运行后延伸;二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相关要求过于空泛,缺乏具体方法;三是伴随产业经济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产业建筑使用能耗越来越大,
29、而对这类工业建筑节能监管仍然空白;四是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包含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等)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缺乏法规支撑,推进难度大;五是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有待完善。 所以,为适应本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很有必需制订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针对上位法空白和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逐步显现新矛盾和带有普遍性问题,以立法形式提出具体、可操作处理方案;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大胆尝试有前瞻性制度设计,为本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要求立法依据和关键内容 要求关键以中国节省能源法、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
30、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还借鉴了上海、重庆、深圳等弟兄城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益立法经验。 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章节设定上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纳入全寿命周期考虑,分为建筑物建设过程管理和使用过程管理两个阶段。共分七个章节,五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关键提出立法目标、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定义等标准性要求;第二章通常要求,结合广州市气候、经济等特点提出部分宏观性管理要求,概括了整个要求中心制度和关键方法;第三章建设过程管理,关键对建筑项目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立项、用地同意、计划、设计、施工、验收、销售等步骤提出对应管理要求;第四章使用过程管理,关键针对建筑投入运行后节
31、能管理,包含节能设施维护、能耗统计报送、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节能改造等;第五章激励方法,关键提出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部分激励方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关键就违反前章节条款要求内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关键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三、要求几点创新之处 针对本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存在问题,结合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在制订要求时候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完善,关键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创新和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管理制度。伴随建筑节能工作深入推进,全过程管理制度需要向两端延伸,即涵盖土地获取、计划布局阶段节能到运行管理阶段节能。 本市将经过立法创新和完善闭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用
32、地计划许可、节能设计、施工管理、过程监督、完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八大步骤对建设全过程怎样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指标作出明确要求,表现真正意义上闭合管理理念,确保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落到实处,含有较强可操作性。 (二)率先将建筑节能工作向工业建筑拓展。伴随产业经济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产业比重越来越大,而这类工业企业建筑使用能耗越来越大,所以,将建筑节能工作拓展到工业建筑势在必行,本市将率先经过立法将工业建筑节能工作强制推行。 (三)率先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伴随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大规模推广绿色建筑时机已经到来,但至今为止,国家和省条例等上位法没有专门针对绿色建筑管理相
33、关条文要求。我们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加紧发展绿色建筑通告要求,明确需要强制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四大类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管理制度,为本市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提供强有力支持。 (四)率先将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全过程节能管理制度纳入立法。我们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是采取权衡判定方法,即经过建立一个虚拟参考建筑,实际建筑计算能耗值和之对比只要不超出参考建筑就认为达成节能目标。因为参考建筑体型系数、朝向等全部根据实际建筑进行确定,只是经过选择围护结构材料、设备参数来达成节能,会造成建筑实际能耗值过高所谓节能建筑,所以,采取一个能耗控制指标来要求各类建筑能耗限值,能够达成真正量化节能目标。现在,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已明确要求各地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在刚出台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题计划中也明确提出对应要求。广州市经过多年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掌握了近1万栋建筑能耗数据,正在开展能耗实时监测工作,已基础掌握不一样类型建筑实际能耗值,在此基础上深入扩大样本数量,根据从松到紧、逐步降低思绪制订出各类建筑能耗限值,作为计划、设计、运行管理控制指标,实现建筑能耗控制目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