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同步采集设备及回放存储系统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同步采集设备及回放存储系统(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项目编号:NJZC—2012H207
2、项目内容: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同步采集设备及回放存储系统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
4、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5、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供应商必须于2012年12月12日上午9:30(过时不候),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庐山路58号403室)参加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须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向采购人提交拟投标人一正二副的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已通过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标准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拟投标人公章并装订成册)。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本次采购只接受参加集中现场考察答疑(以现场签到为准)的供应商投标。联系人:窦先生,联系电话:18913869883。
6、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壹万元整;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帐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如果以现金形式交纳,应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到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打印《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单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25—85363795,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320006613018010009990)。会员供应商免交,但应将《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员证》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出示原件。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7、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8、投标开始时间:2012年12月21日9:10,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2年12月21日9:30。
9、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B区1235号房间,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0、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窦先生
联系电话:18913869883
11、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编制:陆樱
联系电话:025—68505912
投标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顾澄珊
联系电话:025—68505922
联系传真:025-86510582
地 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252房间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招标除在“投标邀请”中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投标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
3.5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采购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本次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人予以关注。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7.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8.2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 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
(4)*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上一年度审验报告(复印件);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是指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投标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合同条款
(10)*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1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0.3 投标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0.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货物品牌、型号、材质、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等详细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
(5)项目集成(实施)方案;
(6)服务承诺;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1.3 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1.4 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投标人系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中注明。
11.5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 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邀请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3.3 未中标供应商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免交履约保证金。
13.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4、投标有效期
14.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签署
15.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1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6.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7.1 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7.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9、其他
19.1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0、联合投标
20.1投标邀请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否则,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投标人的应答材料确定。
20.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0.4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21、诚实信用
21.1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1.2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投标人有此行为的。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22、开标
22.1 采购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采购中心将邀请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2.5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3、评标
23.1 评标组织
23.1.1评标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3.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3.2 评标程序
23.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没有逐一说明投标货物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1)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3.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2.3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2.6款执行。
23.2.3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4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3.3.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3.3.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及其分值是: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
23.3.3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24、确定中标供应商
24.1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2.6款执行。
24.2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24.3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中标结果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4.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
24.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4.7 采购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8 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中心均不退回。
25、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6.1 采购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6.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7、签订合同
27.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7.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7.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和投诉
28、质疑
28.1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中心。
28.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招标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8.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8.5 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8.6 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9、投诉
29.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标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价格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一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40
2
技术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文件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进行比较后酌情评分,达到文件要求得12分。
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负偏离的,评审专家根据其重要程度在12分的基础上扣1-2分,严重负偏离且影响设备性能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认定,本项不得分。
上述技术参数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制造商出具的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依据,与提供的检验报告有不符或检验报告中无明确检验结果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12
投标文件提供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优于以下要求的,分别加分:
外壳防护等级:通过≥IP56得1分,≥IP57得2分。
视场角:执法记录仪摄像头的水平视场角≥100度得1分;≥130度得2分。
电池工作时间:在不更换电池和外接电源设备的情况下,连续摄录时间≥10h、待机状态≥48h得2分。
变焦功能:执法记录仪具有变焦功能得1分。
快捷摄录功能:执法记录仪无需待机,在关机状态下一键式进入摄像工作状态得1分。
夜视功能:执法记录仪在开启夜视功能后拍摄有效距离,(能认清画面中人物的面部特征)≥3m得1分,≥6m得2分。
间隔时间:执法记录仪采用自动分段记录方式时,相邻两段记录时间无间隔得1分。
快捷现场回放:执法记录仪具有无需进入菜单选择,一键式回放采集的音视频文件的功能得1分。
跌落高度:执法记录仪在水泥地面,任意四个面各跌落一次,裸机跌落高度>2000mm得1分。
电池充电池间≤8小时得1分,电池充电时间≤5小时得2分。
上述技术参数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制造商出具的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依据,与提供的检验报告有不符或检验报告中无明确检验结果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15
管理平台
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产品的演示情况评分(包括软件平台演示),最优者得10分,其余酌情递减评分,相邻评分不得超过5分,不能提供现场演示的本项得分为0分。
10
3.1
服务
投标人承诺质保时间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承诺延长质保时间一年的加1分,最多加3分。
3
3.2
投标人服务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服务响应时间、反应速度的承诺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者得2分,其余酌情递减评分。
2
3.3
服务承诺全面细致,有针对性,且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方案最优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2
3.4
投标人在南京市工商注册或外地投标人在南京设立常驻固定售后服务场所的得2分(须提供在南京本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提供固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2
4
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来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每一个合同得1分,最多2分(合同应当反映出业绩的相关信息)。
2
5
财务状况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上一年度审验报告评分,最优的得满分,其他酌情评分。
1
6.1
信誉
投标产品制造商通过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生产及销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需通过年检,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
2
6.2
投标管理平台软件制造商原始取得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得1分。
3
6.3
单警执法视音频投标产品制造商属于《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得2分。
2
6.4
投标人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为AAA级以上的得3分;AA级的得2分,A级的得1分。
3
7
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评分,最优的得满分,其他酌情评分。
1
说明:
1、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大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中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中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复印件为依据。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一、项目名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同步采集设备及回放存储系统
二、采购内容
(一)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采集终端设备,本次采购数量暂定为647套。若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良好,且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考核合格,2014年12月31日前如有同样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不高于本次采购单价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合同,不再另行采购。请相关供应商留意!
(二)管理平台。要求提供软件,为设备使用及数据存储提供基于网络构架的软件平台。此次招标要求在17个大队及交管局现有PC系统上完成软件平台建设;后期服务器(另行采购)部署到位后提供软件修改,升级和安装部署服务。
三、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技术规格和要求
本次招标的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必须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已通过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标准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备查),并列入公安部 《关于公布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检测合格产品目录的通知》的附件《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检测合格产品目录》(公装财传发[2012]79号)。
(一)外观和机械结构
执法记录仪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开裂、变形、划伤、毛刺、脱漆和缝隙等缺陷,颜色、质地(纹理)不应有差异。金属件表面要有防锈、防腐蚀涂层。镜头、显示屏等器件不应有裂缝、发暗、霉斑、气泡、条纹、斑点和尘埃等缺陷。
外表面主体颜色:黑色。
重量:执法记录仪重量(外接设备除外)小于160g。
外壳防护等级:执法记录仪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GB4208-2008 中IP55要求或更高。
接口:有标准的USB MiniB 物理接口,USB通讯协议应为USB2.0或者以上, USB接口传输速率不低于480Mbps。
佩带方式:必须同时适合交巡警各季制服佩戴需要(含反光背心),同时满足能够牢固佩戴于各季厚薄不一的制服胸前、左肩(电台夹)、反光背心等位置,镜头能直视前方,保证最佳的拍摄方向和效果;
要求采用一体机身,无连线。
要求夹具稳定可调。
要求设备体积小、质量轻,满足佩戴稳定要求,没有明显晃动感和下坠感,需现场演示。
(二)功能特点
有摄录、录音、照相功能。
视频:彩色,视频分辨率为≥1280*1080;视频帧率大于等于25帧/s。
照片像素数:JPEG格式,实际有效像素数不得低于300万像素。
显示屏:彩色显示屏,显示屏对角线尺寸大于等于5cm,(允许±0.05cm)。
存储介质容量:≥16G,不得使用可拆卸式外置存储介质。
回放控制功能:本机回放视频时,具有2-8倍快进或快退功能。
时间校正:执法记录仪应能在连接上位机时通过管理软件设备自动与时间服务器同步时间,本机应不能修改时间(现场需提供演示)。
字符叠加:能在录制的视频和所拍照片中自动叠加信息,信息包括:执法记录仪编号、时间、日期和使用者信息等。
自由落体:执法记录仪裸机跌落高度不小于2000mm,水泥地面,任意四个面各跌落一次,试验期间执法记录仪处于工作状态,试验后执法记录仪机器内部结构单元不会产生永久性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电气故障和紧固件松动,执法记录仪内部线路、电路板和接口等接插件无脱落、松动和接触不良现象。试验后能正常工作,存储的数据不会丢失。
数据完整性:对存储的数据加以保护,存储的数据不被本机或未经授权的上位机删除和覆盖。编码视频流宜有防篡改、防非法复制等认证措施(如:水印叠加),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
日志记录功能:能对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操作进行日志记录,记录开/关机时间、摄录时间、录音时间和照相等操作。日志记录应准确,日志的读取和清除只能通过上位机系统管理软件操作完成。
夜视功能:具备夜视功能,有效距离不低于2m,要求能够看清人脸。
滤光片切换:执法仪进入夜视状态后,可自动切换滤光片。
色彩还原:记录仪显示和回放画面的颜色不应与被拍摄物颜色有明显色偏。
视场角:镜头水平视场角不得低于60度。
电池工作时间:在不更换电池和外接电源设备的情况下连续摄录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充电时间:小于等于12小时;可重放次数大于等于300次,充放电300次后电池容量衰减不得
大于20%。
四、软件平台技术规格和要求
本次招标不包含服务器配置部分,但要求设备提供软件支持,并要求投标人具备软件解决方案,满足管理要求,实现17个大队及交管局基于PC机网络架构的系统管理功能,后期将配合服务器的配置同步搭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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