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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2101-2023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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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21012023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2023-04-06 发布 2023-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DB11/21012023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 年 10 月 01 日 2

2、023 年 北 京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2021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卫生防疫设计;4.室内空气质量;5.用水安全;6.物理环境;7.健身与全龄友好;8.心理健康保障。本标准中第 4.3.2 条为本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

3、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 15B;邮政编码:100013)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55595000,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首创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

4、份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爱情地产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城中国北方区域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曾 宇、裴智超、曾捷、奚悦、张 宁、张广群吕亦佳、肖 伟、高羚耀、赵建平、薛峰、夏国藩王凌云、曾若浪、贺进城、王晖、张 钦、闫国军 高雅春、高国恒、吴晓海、崔德鑫、束星北、师晓洁汪 洪、王巍翔、高建华、马晓临、赵 钿、钱嘉宏岳效龙、格智勇、胡 昕、曹真方、石婷、马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赵 锂、林波荣、唐 琼、黄献明、焦 舰、李建琳、王占友 目目 次次 1 总总 则则.1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符号.2 3 卫生防疫设计卫生防疫设计.4 3.

5、1 场地场地.4 3.2 建筑空间建筑空间.5 3.3 设备设施.8 4 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空气质量.13 4.1 污染源控制污染源控制.13 4.2 空气空气净化净化.14 4.3 监控系统设计监控系统设计.14 5 用水安全用水安全.16 5.1 水质与水质监测水质与水质监测.16 5.2 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17 6 物理环境物理环境.19 6.1 声环境声环境.19 6.2 光环境光环境.20 6.3 热湿环境热湿环境.23 6.4 电磁环境电磁环境.24 7 全龄友好与健身全龄友好与健身.26 7.1 全龄友好全龄友好.26 7.2 健身场地与设施健身场地与设施.28 8 心理健

6、康保障心理健康保障.30 8.1 交流和文化娱乐场地交流和文化娱乐场地.30 8.2 亲自然环境亲自然环境.30 附录附录 A 生理等效照度的计算生理等效照度的计算.32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34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35 条文说明.37 1 总则总则.39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41 3 卫生防疫设计卫生防疫设计.42 4 室内空气质量.62 5 用水安全用水安全.73 6 物理环境物理环境.79 7 全龄友好与健身全龄友好与健身.91 8 心心理健康保障理健康保障.100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北京市健康建筑设计,

7、提升建筑健康性能,营造健康的建筑环境,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设计。1.0.3 健康建筑设计应以北京市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为基础,遵循因地制宜、平疫结合、健康宜居、全龄友好的原则,用健康建筑理念指导设计,增强建筑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1.0.4 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的卫生防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的有关卫生防疫设计的规定。1.0.5 健康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 2.1 术语术语 2.1.1 健康建筑设

8、计 design for healthy building 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装修设计、专项设计等阶段中,采用适宜的场地布局、建筑形式、技术措施、色彩图案、建筑材料与设备设施等,促进建筑使用者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的使用空间。2.1.2 卫生防疫设计 design for sanitary and anti-epidemic 通过建筑公共环境、建筑空间及设备设施的设计,改善建筑卫生环境,兼顾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求,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2.1.3 平疫转换 conversion between

9、normal and epidemic situation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建筑全部或局部空间由平时使用功能转入疫情防控防治功能的转换措施。2.1.4 平疫结合 combine normal with epidemic situation 建筑设计既满足常态化防疫时期正常使用需求,又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防控救治需求。2.1.5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于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2.1.6 全龄友好 age-friendly 针对老年、青壮年、少年、儿童等各个年龄段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人性化设计与

10、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出行、健身、交流等方面的需求。2.1.7 噪声敏感房间 noise-sensitive room 以保障人员的睡眠、日常生活、阅读学习思考及正常讲话不被干扰为主要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2.2 符号符号 2.2.1 室内空气质量 3 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总挥发性有机物 2.2.2 声环境 DnT,w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Ctr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LnT,w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2.2.3 室内光环境 颜色透射指数;闪变指数;SVM频闪效应可视度;DGI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65DmelE生理等效照度;vE 垂直照度;65,Dm

11、el v生理等效天然光效能比;,()e辐射通量的光谱功率分布;()mels黑视素光谱效率;()V光谱光(视)效率。2.2.4 热湿环境 PMV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 PPD预计不满意者百分数 APMV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 2.2.5 防滑性能 COF静摩擦系数 BPN防滑值 4 3 卫生防疫卫生防疫设计设计 3.1 场地场地 3.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应保证防疫期间的人流、车流组织,并满足消防及防疫安全需求。3.1.2 场地出入口应根据平疫转换的需求设置集散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街坊场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进深不小于 6m 的集散场地,场地用地面积不小

12、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1且不少于 60;2 公共建筑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前预留集散场地。3.1.3 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无接触配送快递存取柜放置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占用地面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场地;2 不应影响小区干道车辆及行人通行;3 应结合主次入口,满足疫情时期居民及快递人员的分流需求;4 宜采用港湾式设计;5 快递柜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3.1.4 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场地内部道路应满足救护车辆到达建筑出入口的要求;2 住宅建筑用地内的道路应满足救护车辆到达每个建筑单元室外出入口的需求,且建筑的出入口处应满足救护车辆临时停放的需求。3.1.5 建筑的楼牌、

13、门牌、标识应统一位置,楼牌标识应置于建筑外墙易于识读的位置,门牌标识应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场地出入口应设置楼栋位置及编号示意图。3.1.6 建筑场地中的废弃物收集和再利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垃圾收集站、点应进行垃圾物流规划,合理设计垃圾清运路线,避开场地主要出入口、通道及主要人流;2 垃圾收集点附近宜设置给水、排水设施;3 应采用密闭垃圾容器,宜采用感应式等无接触垃圾容器;4 宜为设置智能垃圾收集系统预留条件。5 3.1.7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一层,且有独立出入口;2 应有应急抢救设备;3 应预留防疫物资存储空间;4 可与药房、

14、日间照料设施结合设置。3.1.8 应通过对室外场地及空间环境的优化设计避免积水、防止蚊虫滋生,宜种植防蚊虫植物。3.2 建筑空间建筑空间 通用要求 3.2.1 建筑室内空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能等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宜分开设置,应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区;2 建筑的主要功能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建筑的平面设计、空间组织、门窗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3 在满足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的基础上,建筑空间布局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在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空间分隔。3.2.2 出入口、公共门厅、大堂(含地下出入口)宜采用智能化无

15、接触感应型门禁系统,并预留设置非接触体温检测、清洗消毒等设施的空间,面积不小于 2。3.2.3 楼梯、电梯、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2 楼梯、电梯扶手应采用易清洁材料;3 宜采用无接触电梯呼梯操作方式或电梯口预留配置手消毒设备的位置。3.2.4 地下空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空间应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日常为人员使用的空间宜充分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如无法进行自然通风,应设置机械通 6 风措施;2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采取满足采光、通风、

16、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3.2.5 办公、学校、交通建筑、酒店、老年人照料设施、文体场所等公共建筑及居住街坊内应至少配置一台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应设置明显位置指示标识。住宅建筑 3.2.6 套内居住空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型应具有空间改造的灵活性,宜采用大空间、轻质隔墙的方式进行空间划分;2 当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时,宜设置带有卫生间的套房,疫情时用作临时隔离间,临时隔离间应自然通风。3.2.7 入口玄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玄关应设置更衣、换鞋、储藏的空间;2 玄关应设置手消毒空间、防疫垃圾存放或预留位置,可结合其他功能空间合并设置。3.2.8

17、 住宅套内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5;2 三居室及以上户型,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卫生间或采用干湿分离设计;3 当仅设置 1 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宜布置在私密空间与公共空间的交界区域,并宜采用干湿分离设计;4 宜选用免接触开启的智能马桶或预留水、电条件;5 洗面台下柜、便器等宜选用悬挂式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 200mm,避免出现清洁死角;6 室内装饰材料应选择防水、防霉、易于清洁的材料;7 卫生间应有排、补风设施,排风井应采用防止串风和防倒灌装置。7 3.2.9 套内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装饰材料

18、应选择防水、耐油污、易于清洁的材料,宜采用饰面一体化装配式装修,减少材料拼缝,保证墙面易清洁;2 厨房不应设地漏;3 橱柜应选用防水、防潮、防霉材料;4 台面与墙面交界处宜采用弧形倒角设计或采用金属封边条。3.2.10 套型内应设置晾晒空间,宜设置在有阳光直射的阳台。无直射阳光晾晒条件时,宜为配置有杀菌功能的衣物烘干设备预留条件。3.2.11 住宅建筑应合理设置清洁间,并设置给排水条件。3.2.12 住宅楼户内可开启外窗应设置纱窗;公共区域的可开启外窗宜设置纱窗。公共建筑 3.2.13 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满足疫情时人员出入口分设的需求;2 后勤出入口处应预留消毒、杀

19、菌、体温检测等防疫空间;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置防尘垫或刮泥毯,进深不宜小于 3m。3.2.14 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或预留临时隔离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隔离间宜靠近应急封闭管理状态下的建筑出口;2 临时隔离间应远离公共区域,隔离人员的进出流线应减少与普通人员流线交叉;3 临时隔离间应设置独立机械通风。3.2.15 公共餐厅及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装饰材料应选用防水性能好、耐油污、平整光洁、易清洁的饰面材料;2 餐厅应设置或预留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接触式水嘴,宜设非手触式出液器;3 售餐窗口内外之间,应安装局部隔断装置或预留安装条件,隔断高度不宜小于 1.3m;8 4 餐厅应设置防

20、止餐厅的空气流向厨房的完全隔断或预留隔断措施;5 厨房后勤人员出入口应预留消毒区域;6 橱柜宜选用表面易清洁的一体化集成产品,操作台、洗菜池宜选用陶瓷、钢化玻璃或不锈钢等光滑、易清洁的材质,水龙头宜选用表面易清洁的水龙头。3.2.16 公共建筑中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场、火车站、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无门形式的平面布局;2 公共卫生间宜设置专用前室和专用清洁间;3 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4 室内装饰材料应选用防水性能好、平整光洁、易冲洗清洁的饰面材料;5 宜选用表面材质光滑、易清洁的卫生洁具,宜配备非手触式水嘴、非手触式出

21、液器、干手用品(烘手机或纸巾)及带盖垃圾桶;6 公共卫生间隔间挡板高度不应低于 2.2m。3.2.17 公共建筑应分层或分区设置独立的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洗消设施存放空间和洗涤池;应每层设置独立垃圾收集间;垃圾间及清洁间宜设置独立排风设施或设置能自动关闭的门。3.2.18 防疫专项规划中需具备平疫转换能力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要求预留应急状态接口条件。3.3 设备设施 暖通空调 3.3.1 空调系统新风取风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取新风,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取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应远离排油烟、锅炉排烟、车库和卫生间排风等污染物排放口;2 取

22、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m,当设置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3 取风口与排风口不应短路,取风口宜低于排风口;住宅建筑进、排风口 9 间距不宜小于 1m;公共建筑进、排风口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 3m以上,相同高度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4 取风口应设置防虫网,宜设置粗效过滤器。3.3.2 集中空调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备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2 不同房间或区域宜分别设置送、回风口;3 不同房间或区域的送、回风支管上应设置可完全关闭的电动或手动风阀;4 应设置便于风管清洗、消毒的设施或条件。3.3.3 当设置新风系统时,住宅、学校、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

23、宜采用分散式新风系统。3.3.4 空调热回收机组送、排风机应可分别控制启停,热回收机组应设置旁通措施。3.3.5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编制防疫运行工况说明。3.3.6 全空气系统设计时,应使系统实现全新风运行工况。3.3.7 集中空调系统宜采用下列净化消毒措施:1 新风系统应至少采用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商场、影院、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粗效、中效、高效三级过滤,可采用带净化杀菌功能的空调风口;2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不应地面散排;3 空调设备集水盘宜设置紫外线杀菌装置。3.3.8 开式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式冷却塔位置应远离人员活动区域、新风取风

24、口和可开启窗扇等自然通风口;2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宜设置杀菌消毒设施。3.3.9 电梯轿厢和电梯井道应采取通风措施,轿厢通风宜采取空气净化措施;无自然通风的人员经常停留的电梯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新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0 3 次/h。3.3.10 临时隔离间应保证隔离使用时不低于 10Pa 负压,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排风口不应位于室外人员活动的区域。给水排水 3.3.11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式水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缓闭式水嘴;2 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冲洗阀;3 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延时自闭冲

25、洗阀等;4 坐式大便器宜选用感应式冲洗阀,或其他非接触式冲洗设施。3.3.12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有可能接触含有害健康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3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3.3.13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排水管连接,应采用带水封地漏或设存水弯等水封装置。3.3.14 生活卫生器具及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

26、接时,应在下列排水口以下设置存水弯:1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2 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3.3.15 卫生间地漏宜采用防干涸的措施,住宅建筑宜采用洗手盆补水的防干涸地漏;室内生活废水地面排水沟宜采取防水封干涸的措施。3.3.16 设备机房废水管道不宜与室内生活废水管道合用。3.3.17 建筑场地中设置洗消的区域及位置应设给排水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1 垃圾收集点设冲洗给水嘴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水表计量并设倒流防止 11 器;2 当建筑物出入口处需要设冲洗、消杀时,应在周边设置排水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措施。3.3.18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避开建筑、小区主要出入口和人员

27、聚集场所。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条件允许时,通气管宜引至屋顶。电气及智能化 3.3.19 应在建筑物或建筑群入口防疫检测点预留固定式体温检测设备安装位置。3.3.20 每个居住街坊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内应预留为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箱使用的监控及电源条件。3.3.21 下列场所或位置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1 公共建筑的餐厅、厨房以及餐饮服务网点的各种加工间、冷藏间、备餐间、有供电线路的社区餐饮售卖房(车);2 垃圾分类厢房、垃圾转运站、垃圾站;3 洗衣房、洗衣店、洗车房;4 建筑公共卫生间、旅游景区民宿公用卫生间等场所。3.3.22

28、所有设紫外线消毒灯的场所应防止人员紫外线暴露,设置多重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专用的人体探测感应开关实现有人进入消毒辐照场所时自动关闭紫外灯;2 控制电路中,应设手动开关和编程定时开关,且均不应旁通人体探测感应开关;3 安全警示牌应和手动开关采用一体化安装,确保操作开关的同时注意到警示内容;4 应在设有紫外线消毒灯的场所设置消毒工作指示灯和提示音装置。3.3.23 公共楼梯间、走廊、电梯厅的照明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2 1 建筑的公共楼梯间、走廊、电梯厅等场所应采用自动感应开关控制照明,不宜采用声控感应开关;2 电梯井道所在墙体、建筑外墙体上,不应设声光控感应开关;3 地铁上盖

29、建筑中的公共楼梯间、走廊、电梯厅不应设声光控感应开关;4 其它场所如需设计使用声光控感应开关,应采取措施避免相邻门框、墙体和楼板传导振动导致误触发。3.3.24 宜设置疫情信息收集、健康信息管理、疫情防控预警和防疫应急物资管理系统;宜预留数据上传至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防疫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的接口。3.3.2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根据防疫需要对空调新风、回风、温度、湿度进行调节的功能,并应设计防疫运行工况模式。3.3.26 建筑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具有调整出入权限和出入时间段的功能。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选用非接触识读设备。3.3.27 宜选用具有非接触控制方式的电梯呼梯按钮盒。3.3

30、.28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电子显示屏。3.3.29 商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应设置人流量统计系统及无接触支付系统。3.3.30 旅馆建筑宜选用非接触式入住结算管理系统、客房智能控制系统。3.3.31 办公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宜满足远程办公和无纸化办公的要求。服务器、网络等硬件配置与软件设置以及安全性,均应满足远程办公登陆访问的要求。3.3.32 通信基础设施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宜将光纤部署至房间或办公室桌面。13 4 室内室内空气质量空气质量 4.1 污染源控制污染源控制 4.1.1 建筑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31433 中规定的 7 级;幕墙应达到该标准规定的 3 级及以上。4.1.2 室内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含有石棉、苯的建筑材料和物品;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等的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含有异氰酸盐的聚氨酯产品不应用于室内装饰和现场发泡的保温材料。4.1.3 室内装饰装修应选用环保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板、地毯、地坪材料、墙纸、百叶窗、遮阳板等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含

32、量不应超过 0.01%;2 室内地面铺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中 A 级要求,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571标准规定限值的 60%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规定限值的 70%的要求;3 室内木器漆、涂剂类产品的 VOCs 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规定限值的 50%和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限

33、值要求,涂料、腻子等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 JG/T 481 的最高限值要求,防火涂料的 VOCs 限值应低于 350g/L,聚氨酯类防水涂料 VOCs 限值应低于 100 g/L,室内使用木器漆产品中 40%采购成本以上应为水性木器漆;4 多孔材料(如吸声板等)的甲醛释放率不应大于 0.05 mg/(m2h)。4.1.4 有气味、颗粒物、臭氧、热湿等散发源的空间应设置可自动关闭的门和独 14 立的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满足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需求。4.1.5 应采用有组织补风措施保障厨房排风需求,措施主要包含设置集中补风井、厨房外立面开设补风口

34、、厨房外窗采用与排油烟机联动的电动开启扇等。排风井应采用防止串风和防倒灌装置。4.1.6 装修设计时宜对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苯系物等典型污染物进行浓度预评估,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规定。4.1.7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1.8 建筑室内和建筑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室外吸烟区与人行通道、出入口、可开启窗、新风取风口、儿童和

35、老年人活动场地等应保持 10m以上的距离,且在吸烟区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4.2 空空气气净化净化 4.2.1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设置新风系统,住宅建筑宜设置新风系统。新风系统宜带热回收与 PM2.5净化功能,且 PM2.5净化效率不应低于 90%。4.2.2 公共建筑中人员主要活动房间的空调风口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4.2.3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净化装置宜设置在空气热湿处理设备的进风口处,净化要求高时可在出风口处设置二次净化装置;2 应设置检查口;3 宜具备净化失效报警功能;4 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与风机联动的措施。4.3 监控系统监控系统

36、设计设计 4.3.1 人员密度变化大的场所宜设置CO2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宜与新风系统联动,15 保证人员新风需求。4.3.2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 COCO 浓度监测装浓度监测装置。置。4.3.3 主要功能房间宜设置空气质量监控与显示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宜监测并实时显示室内 PM10、PM2.5、CO2、甲醛、TVOC 中至少三种指标浓度,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2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与所有室内空气质量调控设备宜组成自

37、动控制系统。4.3.4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点数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表 4.3.4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点数要求 房间使用面积()监测点数(个)50 不少于 1 50,200 不少于 2 200,1000 不少于 3 1000 1000 的部分,每增加 1000 增设 1 个监测点位,增加面积不足 1000 时按增加 1000 计算 4.3.5 空气质量监测点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布置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位置;2 宜安装在距离地面高度 0.5m1.5m 之间,或靠近回风口处;3 应避开强电磁感应干扰;4 应具有良好信号强度,确保无线监控仪器具有良好稳定的通信;5 应避

38、开通风口或通风道等风速高的区域;6 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冷、热源的直接影响,距离冷、热源不应小于0.5m;7 当设置多个监测点时,监测点的位置应能反应监测空间的污染物分布特征。4.3.6 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16 5 用水安全用水安全 5.1 水质与水质水质与水质监测监测 5.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5.1.2 除生活饮用水外的其他各类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饮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要求;2 非传统水源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9、的要求;3 游泳池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的水质要求;4 生活热水原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生活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的要求;5 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的要求;6 景观水体水质应满足表 5.1.2 的要求。表 5.1.2 景观水体水质标准 人体与水的接触程度和水景功能 非直接接触、观赏性 非全身接触、娱乐性 全身接触、娱乐性 细雾等微孔喷头、室内水景 适用标准 充水和补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4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水体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 pH 值、溶解度、粪大肠菌群指标,且透明度30cm 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类 类 注:1 表中“非直接接触”指人身体不直接与水接触,仅在景观水体外观赏。2“非全身接触”指人部分身体可能与水接触,如涉水、划船等娱乐行为。3“全身接触”指人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4 水深不足 30cm 时,透明度不小于最大水深。5.1.3 建筑生活饮用水及其他各类用水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有越界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

41、介质和数据应记录连 17 续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2 宜在水源处、水处理设施出水处、供水设施出水处和最不利用水点处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3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水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宜监测浊度、余氯、pH 值、电导率(TDS)等水质指标。5.2 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 5.2.1 给水排水设计应采取管道防结露措施,选择适宜的保温材料、做法及厚度;并应选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5.2.2 给排水设施、设备及管道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明确各类标识的设置要求;2 设置的标识应方便辨识,且应为耐久性的标识。5.2.3 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

42、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源”的耐久性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性标识;2 管道取水接口处应配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性标识;3 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5.2.4 生活饮水储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无负压供水系统;2 当设置生活给水水箱时,应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规定的成品水箱,并宜分格设置,且宜采用防止死水区、防止短流、泄空管、通气管及溢流管口设置防虫网、人孔设置锁具等防水质变质的措施;3 当消毒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器时,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

43、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4 当消毒设施采用水箱自洁消毒器时,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5.2.5 生活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水温控制措施,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低于 18 55,热水循环系统的回水温度不应低于 50;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配水点的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且达到此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宜大于 10s;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设置嗜肺军团菌抑菌、杀菌装置;4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设置水温在线监测和循环泵联动控制系统,监测供回水温度和最不利出水点水温;5 餐饮、宿舍、体育场(馆)等人员较密集公共卫生间,当无集中热水系统时,洗手盆宜设置局部热水系

44、统,且设计小时耗热量宜按定时热水供应系统计算;6 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建筑的淋浴器应设置恒温混水阀,其它建筑的淋浴器宜设置恒温混水阀。5.2.6 直饮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饮水用水量大、用水频繁、用水点相对集中且对水质要求较高时,宜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2 直饮水用水量小、用水频率变化大、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分散式终端直饮水供水系统,直接在各用水点处设置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就地对生活给水进行深度处理,直接向用户提供直饮水;3 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或长时间停留的区域,应分层设置直饮水用水点,且同层用水点供水半径不宜大于 30m;4 住宅宜分户设置直饮水供水设备。5.2.7 住宅卫生

45、间应采用同层排水,酒店、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宜采用同层排水,并宜采用整体卫浴设施或卫生器具墙排的方式。5.2.8 住宅淋浴间地漏最小排水流量不应低于 0.6L/s。5.2.9 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系统的立管应分别设置。19 6 物理环境物理环境 6.1 声环境声环境 6.1.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规定。6.1.2 建筑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规定。6.1.3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不应与产生噪声房间毗邻

46、,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与邻户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50 dB;2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tr)不应小于 50dB;除有睡眠要求房间外的噪声敏感房间与普通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45dB;3 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m,nT,w+Ctr)不应小于 35dB;4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

47、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应小于 65dB;其他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0dB。6.1.4 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周围声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建筑布局和绿化景观等进行防噪设计,宜将对室外环境噪声不敏感建筑和景观绿化带排列在临交通干线一侧;2 噪声敏感建筑的室外声环境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规定时,宜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3 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及其防噪措施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

48、确定;20 4 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5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6 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应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封堵;7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严禁紧邻卧室、病房、客房布置,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其他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8 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6.1.5 建筑内的建筑设备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宜优先选用低噪声产品,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可能对噪声

49、敏感房间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2 与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消声、隔振措施控制振动和固体噪声沿管道传播;应采取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随管道传播的机械辐射噪声和气流再生噪声;3 各类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应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6.1.6 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建筑,应根据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

50、和扩声系统专项设计。6.1.7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并应根据混响时间、音质要求选择适宜的顶棚、墙面或地面吸声材料。6.2 光环境光环境 6.2.1 建筑天然光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1 个居住空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中规定的采光系数要求,当一套住宅不少于 4 个居住空间时,其中应有 2 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21 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居室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的规定;3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窗应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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