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现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构架思索
《现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构架思索》课题组
二OO四年二月
试行注册官制度 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新一轮改革
企业注册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登记申请给予审查核准并给书面确定行为。目前,伴随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尤其当中国政府推行WTO承诺进程逐步深入,现行登记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要求。为探索更为简便快捷高效登记措施,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要求,本着“改革在浦东先试先行”精神,我们拟在外资登记条线试行“注册官制度”,以愈加好地提升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和国际接轨,同时也经过我们实践为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一、高速发展市场化、信息化经济使注册官制度成为各国企业登记制度肯定选择。
(一)注册官制度定义:
所谓注册官制度是指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由含有注册官职能人员依法独立受理而且核准制度,是集受理、审查、核准为一体三合一现代登记制度,也是当今国际通行登记制度。因为经济发达国家法制比较健全,申办个体及法人十分注意商誉及个体信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也十分完善,登记制度以高效率和安全为价值取向,所以在登记上通常均采取形式审查,对企业经营行为则更为强调事后监管,所以,在准入时,注册官制最为符合“商事便捷”需要。
(二)国外及港澳地域实施注册官制度情况:
我们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中多个代表国家做法进行分析比较,“她山之石能够攻玉”,经过了解、借鉴、比较,为我们实施注册官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各国登记制度情况列表对照以下:
大陆法系国家地域登记制度对照表
德国
法国
日本
澳门尤其
行政区
登记
部门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商业法庭)
法务省下属地方法务局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主办
人员
法官、书记员
法官、书记员
登记官
登记员
登记
程序
注册官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同意登记或驳回之决定,如同意,将企业登记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公告,登记完成
。
程序和德国基础相同,但地方法院须将登记文件副本交存国家专利事务所全国商事登记簿。
登记官审核申请人书面材料,核准后记载于登记簿、加盖登记官印章、公告并发给登记簿誊本(现在全部事项证实书)
公证署“一站式”服务柜台将材料转给登记局,登记员独立完成登记。
赋权
程序
由商人选举产生,含有条件为年满30岁;有选举权;是商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由法务局长从该所法务事务官(由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人员逐层提拔产生)中指定
审查
标准
关键审查申请人权利能力、申请形式效力、申请材料法律效力
只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正常手续要求
只需审查材料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形式审查
完成
时限
2-3周
10个工作日
其它
登记材料及签字全部需经公证
英美法系国家地域注册登记制度对照表
英国
美国
香港尤其行政区
登记
部门
贸工部下属英国企业注册署(Companies House)
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Secretary of state)
香港企业注册总署(Register of companies)
主办
人员
代理注册官
州务卿
注册官
登记
程序
代理注册官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同意登记或驳回之决定,如同意,发给开业证实并公告
程序和英国基础相同,但开业证实后还附有企业章程复印件
由总署行政组收取文件后分送新企业注册组,注册官审核申请人书面材料,核准后发给企业注册证书
赋职
程序
全国统一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代理注册官由公务员、会计师、审计师或律师担任)
州长提名,州议院经过
审查
标准
形式审查
只审是否按法律要求提供了文件,不审真实性、正当性。
登记只是为必备要件提供行政法律服务,无须确证文件正当性、真实性。
完成
时限
5个工作日(如加急1日可办结)
7个工作日
6-8个工作日
其它
申报全代理制;
材料真实正当性实施承诺制;
注册资本申报制;
全部专题审批后置;
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担,会计师、律师负担连带责任。
无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限制
开业证实只需注册总署署长电脑署名,但材料无需署长亲自审核
注:完成时限及登记程序均不包含名称登记。
纵观各国登记制度,大致有四种模式:
①法院作为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如德国;
②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如法国,法院办理通常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商事登记(但注册号须由法院颁发);
③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置隶属行政机构为登记机关,如美、英、日;
④有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如荷兰要求地方商会负责保管当地商事注册文件。
综观各国包含登记人员要求,即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要求不尽相同,但不管企业是由法院注册还是行政机关注册,其具体登记过程通常全部采取注册官制,其实施登记注册官员肯定是由该组织内部专业从业人员来担任。我们虽从各国民商法中查找中未发觉对人员相关资质要求,但从其设置程序要求上可直接断定,注册人员调整不属民商法管辖范围,其人员资质肯定是由组织内部实施考评要求。即使其表述不甚一致,如德国称“注册员”及“书记员”、法国称“注册登记员”、日本称“登记官”、澳门称为“登记员”、英国称“注册官或代理注册官”、美国称“州务卿”及“实施官”、香港称“企业注册官”,不过基础上可归纳为以下共同点:①均为专门人员,且人员经过统一考评取得从业资格;②均为专业人员直接签发对应证书或记载相关事项,即由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负担对应民事及法律责任;③签署文件之落款或为本人(如德、法)、或为被代理人(如美、英、香港);④对材料之审查以形式审查居多,以含有相关申报文件之形式要件审查作为工作规范;⑤为避免宽松准入政策及注册官权利相对集中可能引发弊病,各国全部形成了相对成熟市场监督和人员考评机制。这种规范模式利用使得各国在登记上越来越多地采取网上登记、登记自动化模式,因为只有实施注册官制,才使上述模式成为可能,不然,若因循内部层层报批模式,即使利用再现代化手段仍将无法达成快捷目标。
(三)、中国中国对注册官制度试点有益尝试。
,市局在外资条线实施“一审一核制”,改原先“行政首长审批制”为专业人员行使登记职权,为实施注册官制提供了有利条件
现在,在中国已经有大连、青岛等地实施或试行了注册官制度,但和国外注册官制度比较,在中国实施注册官制度还只在萌芽阶段,表现在人事干部序列中未将注册官等级列入评审序列,对其职责权利义务从法条上缺乏规范,同时在具体操作上仅在部分地域、部分项目上小范围局部试点,如大连仅在部分地域、部分项目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等方面小范围局部试点,这和真正意义上注册官制还有很大差距。因为现存企业登记法律法规限制及长久以来思维定式约束,即使注册官制属全国登记条线重大改革,但尚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还没有完整、成熟做法。
二、实施注册官制度将大大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商务成本及市场准入门槛。
1、现行登记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在中国登记制度中,登记程序通常包含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在内部实施“办事员受理→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三级审批机制。这种运作步骤存在三个不明确,即各个步骤各自审查内容不明确、范围不明确、审查责任不明确。多步骤内部步骤既浪费了人力,增加了登记机关成本支出,又拉长了内部审批程序,形成“审批瓶颈”,影响工作效率,完全背离了商事登记便捷理念。
同时,多步骤登记制不符合国际通行突出个人审查,强调注册官个人责任通例,不利于督促登记官员谨慎、正确、主动地推行职责,也不便于申请人经过复议和起诉直接监督登记人员工作。
2、实施注册官制有利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上海一向是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它在城市文化、人力资源、制度建设方面优势使其对新制度、新事物包容性、接收能力较强,中央也给上海较大改革空间。,上海市在扩大自然人投资改革试点中取得巨大成功;另外,浦东工商分局在通知承诺、外资直接登记等方面改革试点已初步取得成效。实施“注册官制”将又是一个重大改革举措,它将尝试给予主办人员登记注册权,使其依法独立地处理登记事项,如能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制度,规范及操作措施,将为以后登记法律法规修订提供依据,从而加紧中国登记制度和国际接轨进程。
3、实施注册官制有利于电子政务全方面推进。
“网上登记”、“登记自动化”已是国际通行登记措施,也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一关键。在明年1月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已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申请能够经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应该发明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以方便申请人立即、有效地经过电子数据方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实施注册官制度将是实现网上登记和登记自动化前提。
三、注册官制实施条件已基础含有。
1、注册官制度和现有登记制度并无实质性冲撞。
(1)登记程序方面: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将企业登记程序分为受理、核准、发照,在注册官制中将“受理”、“核准”职责授予注册官一人;而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登记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即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注册官一人将被授予受理、审查、核准职权。传统做法是经办人员受理,部门领导审查,分管领导核准,但实际上法律并无明文要求,上述职权应给予对应行政等级人员,只要求全部这些工作由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职权。要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改变,需要专业化人员行使登记职能,注册制即是将传统行政首长审批制转变成受理、审查、核准权集中在一名专业人员身上制度,只要各行政机关内部明确授权,注册官独立行使职能是完全符正当律要求。
(2)审查标准方面
A.审查标准类型:
审查制度怎样定性,审查标准怎样确立,是登记程序关键,也是我们实施注册官制度必需处理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大致存在三种审查制度,即实质、形式、折衷审查法。形式审查仅对申请文件作书面审查,不对文件真实性负担责任;实质审查中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申请文件,而且要进行实地调查,全方面审查申请行为正当性、真实性;中国登记机关采取是二者折衷审查措施,通常只进行书面审查,但在认为有必需时仍保留实质审查权力,但对审查结果不负担真实性责任。
B.审查标准演变:
中国登记部门审查方法演变在相关法规要求修订中有迹可循。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八条(二)中对“审查”解释为:审查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书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并核实相关登记事项和创办条件;而在修订法中,则将该条改为“审查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收是否符合相关登记管理要求,并核实相关登记事项和创办条件”。从审查文件“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到只需审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转变,说明法律法规对审查方法逐步向“形式审查”倾斜。
C.现行审查标准利和弊:
因为法律要求中仍保留“核实相关事项和创办条件要求”,在实际做法中,登记部门普遍要求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但少数事项如身份证实、场地证实等仍进行实质审查,如身份证查对原件、场地实地查看等。在一定时期,甚至要求投资人提供无犯罪统计证实,职务情况证实等,部分登记部门甚至要求当事人亲自到登记窗口当场签署关键法律文件等等,以上种种,均是为了满足实质审查要求。
不过,从实际效用来看,因为登记部门并不含有全方面实质审查手段,能力,过份强调实质审查,更多是造成投资被拒于市场之外,部分致以变通、变弄方法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市场中不稳定原因。要真正做好“经济卫士”,更名是应该在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上下功夫,而不应在准入步骤就提升门槛。以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对商事登记功效设定,仅仅为市场主体确实立及其信用情况公开,各国维护交易安全重心更多放在市场行为监管上。在中国,对登记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责任界定不明,从而造成登记人员为免去法定设定责任而作实质审查,对简化登记程序造成了极大障碍。
D.注册官制度采取审查标准及法律依据
从法理来看,企业登记内容为法定内容,依据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一个能用证据证实事实,这就意味着其可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企业登记中“证据”应该指企业登记所提交,证实企业登记申请符正当定条件法定文件,至于企业取得证据是否正当,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应在审查范围内,申请人应确保证实正当和符合客观事实。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申请人应该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它在第五十六条同时要求: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行政许可(注:指企业或其它组织设置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行政机关应该当场给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第三十四条要求为:行政机关应该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应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据以上要求,借鉴国外注册官制做法,我们能够采取以下做法:对材料真实性实施承诺制度,将责任主体由政府部门向市场主体让渡。只要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有效、正当性作出承诺,登记部门即在认定材料真实、有效前提下进行形式审查,整个登记程序注册官一人即可完成。不过,在审查过程中,如发觉材料中有欺诈、虚假嫌疑,应采取特殊程序,由两名以上注册官或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做法有利于激励投资,推进市场竞争,促进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激励企业在“被信任”前提愈加好地建立起自律机制,改变被动遵法为主动遵法。但基于中国国情及社会诚信基础,登记部门保留实质审查权力仍为必需。
2、市场及信用监督机制已初步建立。
对发达国家实施注册官制情况分析后能够得出结论:不管是注册官制,还是材料形式审查,全部源于政府宽松市场准入政策及完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中国政府对此也有了初步认识,《行政许可法》出台,就是为了降低政策干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以社会自我调整和市场机制调整为主,政府管理调整为辅,政府管理也应以事后监督为主,市场准入门槛放低。
在信用监督体系方面,上海已走在全国前列。多年来,银行已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库,锁定一批恶意欠款等黑名单;上海市成立了信用评定企业,为个人及企业出具信用评定汇报;而工商系统“金管工程”也已含有了监控功效,如发生过违法行为,“金管工程”会自动发出警告,这为我们登记注册亦提供了必需事前保障,也降低了我们登记实际“风险”,信用体系逐步完备将使登记审查真正成为市场准入程序性审查,经办人员无须负担不应负担责任,从而为注册官制实施发明了良好基础。
3、在人员配置上我们已做好了制度实施准备。
市局推行“一审一核制”为实施注册官制打下了良好基础,它完成了登记条线从原来职权和职务挂钩向专业化转变,已相对靠近国际通行做法。
在人员方面,在“一审一核制”实施前,市局经过考评、筛选,认定了一批“审查员”“核准员”,其中“核准员”已初步含有“注册官”所需达成条件,如全方面专业知识、独立判定能力、高度责任心等。
4、局部试点证实注册官制度有其优越性。
实践中,在张江办事处,因为实际工作需要,已在规范名称登记、董事变更、股权质押、执照使用期延长等四方面试行受理人员独立审核,核准后加盖处长同意章“准注册官制”,运行一段时期以来,效果良好。原先即使市府对张江工商登记有较高要求,但因为材料往返时间花费,完成整个登记程序最少仍需5个工作日,而实施“准注册官制”后,仅需2个工作日,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受到园区企业普遍欢迎。注册官制对促进优质、高效行政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四、强化监督体系,保障注册官制度良性发展。
(一)创新监管方法,推进企业“人格”及社会诚信度发展。
注册官制度顺利实施应基于动态监管体系及市场商誉机制建立。在企业监管中,要尝试创建有效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如信用档案并公告;强化市场监督;强化工商企业年检制度。如可能,还可实施企业风险预警制度。和此同时,应强化虚假登记责任,加强处罚力度,创新处罚方法,将虚假登记不良统计列入个人信用汇报中,经过社会、市场、执法部门共同、长久努力,逐步形成良好个人、企业信用体系,使企业认识到基于生产经营、财产情况、交易行为等公告而组成商誉,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至关关键,用信用体系替换高成本行政审批制度,增加企业建立和维护信用自觉性,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形成“依法经营、诚信经商”良好风气。
(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确保注册官依法行政、克尽职守。
在其次,因为注册官制度给予注册官较大权力,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以避免因权力集中面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人员选择时,应强调人员专业化、精英化、挑选政治、业务素质过硬、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全局观、责任心较强人员。制订完善考评制度,将考评结果和人员晋升甚至收入直接挂钩,以督促、激励注册官尽心尽责行使职权。
综合目前形势及各方面原因,我们认为实施注册官制度符合现代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条件已基础含有,制度实施是可行。浦东分局将在市局领导下,全力推进制度实施,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贡献。
注册官制度试行方案
为探索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市局“以理念创新为先导”精神,深入提升工作效率,提升工商形象,市局确定在浦东工商分局外资登记部门试行注册官制度。
注册官制度,是指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完全由含有注册官职能人员依法独立受理、审查并核准制度,注册官一人将完成从受理到核准全部步骤。
因为制度较传统三级审批制有较大突破,现确定以下实施方案,以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确定对应登记操作规范、任职、考评措施等制度。
外资处将依据注册官制度登记程序制订对应操作规范,并会同人事部门制订任职、考评、奖惩措施。详见附件。
附件(一)注册官任职措施
(二)外资登记操作规范(注册官制)
(三)注册官考评措施。(附考评细则)
二、主动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注册官制度对人员要求不仅包含较高工作能力、政治素养、业务水平,更关键必需含有高度责任心、独立分析问题、和申请人沟通交流、高效率工作能力。外资条线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上已做好准备,但在上述方面还需深入培养和锻炼。我们将请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作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甚至工商管理方面专业培训,全方面提升外资条线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注册官资格评审。
由局长室、局党委、人事处、办公室、外资处共同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局长任委员会主任。
综合参考中国外注册官任职情况及司法部门职务序列要求,联络工商部门工作实际,确定注册官必需含有基础条件以下:
良好政治素养、工作作风、操守;
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外资登记工作五年以上以确保符合注册官职责对专业水平、实际工作经验要求;
已取得市局“核准员”资格并被分局聘用;
因为外资实施授权登记制,注册官被赋权将代表分局乃至国家局行使职权,责任较重大,所以,暂定其职级应在副科级以上。
注册官任职程序为:
经过统一考试、面试、综合工作实绩等评分择优确定注册官候选人名单;
名单公告,征求各方面意见;
分局确定注册官名单,报市局经过后正式任命。
四、正式在登记工作中实施注册官制
凡取得注册官资格人员,在窗口受理后,应自行完成材料审查,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签署意见后该登记即告生效,可直接打照并交发照,无须再报处长、局长复核。完成每项登记后,应做好统计,方便统计、抽查及考评。注册官在独立行使注册登记职能同时,也应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在实施早期,为确保试点有序推进,可选择部分项目在局部地域(如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注册官制度,待运行较顺利,相关制度较成熟后再全方面推开。
五、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注册官考评及制订奖惩方法。
考评小组负责对注册官监督及考评,对注册官进行不定时抽查,定时考评并评分。分数较低或发觉重大过失,将处以离岗培训或被取消注册官资格。对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者给奖励。
注册官制度是一个全新尝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实际,使制度不停完善,为创建全新外资登记制度作贡献。
附件(一)
注册官任职措施
为配合注册官制度实施,明确注册官评定标准,特制订本措施。
注册官是依法独立行使企业登记注册职责人员。
注册官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依据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工作年限等综合评定,将注册官分为初级注册官、注册官、高级注册官。
初级注册官任职标准:
从事外资登记工作五年以上;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上;有较强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政治素养及良好工作作风及操守;已取得市局“核准员”资格并被分局聘用;职级在副科级以上。
其它等级注册官标准将另行制订。
2、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由局党委、办公室、外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评定程序:
(1)干部自荐;
(2)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口试及笔试);
(4)评审小组结合考试成绩,进行评审;
(5)评审合格者,经公告无不一样意见,报局长室及市局同意后,正式授予注册官称号,给予独立受理、审查、核准职权;
(6)注册官资格使用期为十二个月,十二个月后,经考评合格者给予留任,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格。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规范
为深入明确实施注册官制后外资注册操作程序,特制订注册登记规范以下:
1、登记程序及责任人:
受理(咨询)、审理、核准(注册官负责)
发照、公告(指定注册官负责)
2、操作规范:
(1)咨询:
注册官应该针对申请人具体申请,完整发放相关申请表式,一次讲清申办要求,正确通知申办项目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对提交表格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注册官应认真审阅材料是否齐备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出材料中出现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受理,应填写并发放《补充材料通知单》,请申请人签字确定。
(2)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正当律要求,应该当场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要求,注册官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及核准,依据不一样情况将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及尤其程序两种:
A.一般程序
注册官对材料自行审查并将相关登记信息输入电脑,如审查后未发觉材料不符正当律要求,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核准意见,电脑审核经过,即为核准;如发觉材料需补正,应在工作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通知需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注册官应即作出核准决定。
B.尤其程序
审查过程中,如发觉材料有欺诈、虚假嫌疑,应适用尤其程序,即在作许可决定之前,注册官须会同另一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如属实,且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应予核准;如发觉和事实不符,情节较轻者责令更正,情节较为严重,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发照、公告:
注册官作出核准决定后,即可将材料交付打照,由指定人员发照及负责公告事宜。
(5)归档:
申请材料在证照及相关文件发放后应立即交档案部门,由其装订、归档,以供公众查阅。
附件(三)
注册官考评措施
为加强对注册官管理和监督,使注册官制度良性发展,特制订考评措施以下:
1、考评范围:
外资条线中被给予各级注册官称号、职责人员。
2、考评组织:
考评具体由外资处组织,考评过程中将征求人事、组织等相关部门意见。
3、考评措施:
(1)按考评细则要求每十二个月度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小组对注册官工作实绩可作不定时抽查,评分将作为考评依据。
(2)考评结果分三级:优良、合格、不合格;
(3)不合格,应取消注册官资格,离岗培训,再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才可恢复资格,考评优良、合格者给予留任,考评结果和职务晋升、工资评定挂钩。
4、考评细则:
外资处会同人事处、党委等相关部门,制订对应考评细则(附件四),并在实际操作中不停修正。
附件四
注册官考评细则
工作步骤
要求
责任
咨询、发表
表格一次发齐,一次讲清全部要求。
如有投诉,经核实按情节轻重从5分起扣。
受理
收取材料应该符合要求;
收取材料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多收、少收或错收材料,每起扣1分;
不按要求出具通知书,每起扣3分;
应该受理而不受理,引发投诉,每起扣5分。
审查
按要求对材料审查,关键以下:
①经营范围符合外资产业政策导向;
②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符合要求;
③名称和经营范围相符;
④注册资本出资方法、出资期限符合要求;
⑤住所符合要求;
⑥其它应该审查事项。
逾期未输入电脑和作出核准决定,有一起扣1分;
如有严重差错或发生行政败诉案件,注册官有责任,从10分起扣,直至撤销注册官资格。
输入电脑
并核准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并作出核准决定;
输入数据正确无误。
驳回处理
对审查后不予核准申请,或须核实相关事项,注册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逾期未通知企业,有一起扣1分;
致使企业未能在原定时间领取执照,有一起扣2分,引发投诉,从5分起扣。
重大关键
事项申报
如在工作中碰到重大关键事项,注册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如发生重大关键事项未汇报,有一起扣5分。
其它
主动参与会议、学习、培训,不无故缺席;
对注册官制度、登记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主动加强工作中调研;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任务。
无故不参与会议学习培训,有一起扣5分;
有建设性意见被采纳,酌情加分;
信息报道和论文得到录用,视刊物等级,酌情加分;
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酌情扣分。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相分离探索
自1979年中国经过颁布《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正式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国直接投资关键形式,在中国从无到有,蓬勃发展,成为了中国加紧对外开放进程、建立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关键力量。尤其是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国资本更是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掀起了外国直接投资新高潮。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完善对外开放制度保障,深入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程度”要求。
于是怎样愈加好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一套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通例外资准入制度成了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市场准入部门工作关键。
现行以三资企业法和企登条例为关键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尽管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规范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了主动贡献,但在目前发展形势下逐步暴露出弊端,不仅已经无法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发展要求,在一些方面甚至限制了企业健康发展,而且其和国际通用准入制度存在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入世后国际化进程。所以,依据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WTO规则,现有利于企业本身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改革已经十分必需。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存在矛盾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审批登记制
审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审批仅指外经贸部门依据三资企业法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审批(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广义审批,除包含项目审批外,还包含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许可或资格进行审批(以下简称许可审批)。而依据《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取得广义审批同意后方能登记。所以,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程序能够以下图所表示:
外经贸部审批
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经登记部门查名,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无市场主体资格) (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企业一经登记同时取得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告成立。企业依法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经营活动。所以,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给予企业法人资格又给予企业营业资格。所谓企业法人资格是指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资格;企业营业资格是指企业取得广义审批同意后,含有开展经营活动能力,能够从事经营活动资格。而实际上,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同时给予,并不符合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发展客观规律。
(三) 一张执照同时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是不合理。
首先,一个企业取得营业资格之前必需要有一个长至几年、短至数月筹建期,用以开展诸如建设或租借生产经营场地、购置设备、招募职员等企业筹备活动。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实施资金认缴制度,企业在设置前无须实缴其注册资本,而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凭执照到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申请开户,方能缴付出资。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候,从法律上讲,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但实际上只取得了法人资格,而没有取得营业资格。资金分文未到,筹建活动又怎样筹建呢?外商投资企业此时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现行由一张执照同时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登记制度使外商投资企业未经筹建即需符合取得经营资格各项条件是有悖常理,是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发展客观规律。
反之,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有营业资格情况下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使企业即可堂而皇之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带来隐患。
其次,我们认为以一张执照确定双重资格登记制度也不符合国际通例。现今大多数国家即使对外商资本进入本国投资领域全部加以限制,但却极少把对投资领域和经营活动审查和对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确实定捆绑在一起。如英国要求,企业设置后才能选择将要从事行业;新加坡则要求“向某人签发登记证书并不表明执业人员已符合其它相关要求经营法律中要求”。中国台湾地域更是将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交给了两个不一样部门分别确定,实现了完全意义上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
由此可见,从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发展客观规律出发,从不停同国际通例接轨出发,合理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程序,已经势在必行。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东道国,全部不可能将中国市场完全地或无条件地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因另外资审批登记制度是肯定存在;同时资金认缴制作为国际通例是优于资金实缴制,也不可能改变。所以,最便捷方法就是改革登记程序,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相分离,分别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分离设想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相分离登记制度是指先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再许可其凭主体资格申请投资项目审批,取得经营许可登记制度。本文提出了两种方案:一个是在理想条件下实现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根本分离;另一个是在现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相对分离。
(一)“一证一照”根本分离
“一证一照”登记方法是把企业设置登记分为两步,即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同时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以《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不一样形式加以分离。
1、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定义。
企业法人登记,就是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含有民事主体资格工商登记;企业营业登记,就是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含有从事具体经营活动资格工商登记。
2、步骤设计。
依据企业本身发展客观规律及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合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步骤应该是:
(1)外商投资企业先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登记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2)企业取得广义审批各项同意;
(3)企业取得相关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
现以设置一家中外合资餐饮企业为例,其注册登记步骤以下图所表示:
审批部门项目审批,取得《同意证书》
企业在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
工商部门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
提供含有基础法人资格要件
卫生局审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3、要件设计
(1) 法人登记事项
对于登记机关而言,其关键职能在于确定企业市场主体资格,至于营业资格只是登记机关行使其“立案登记”职能。所以,登记机关应该把职能重心由审查企业经营范围转为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其和现在外商投资企业事项有以下区分:
企业住所认定。《企业法人登记证》上企业住所仅指企业关键办公场所。
增加股东公告。现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并无股东,但股东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起源,对企业能否真正以市场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起着举足轻重作用。所以依据目前建全市场诚信体系要求,股东作为法人登记要件应该在《企业法人资格登记证》上给予公告。
取消经营范围表述。因为《企业法人登记证》确定只是其市场主体资格,所以经营范围在登记证上不予表述,而在《营业执照》上加以表述。
章程。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所以在法人资格登记时,章程中相关企业经营范围条款能够暂不审查,注明“以营业执照表述为准”。
注册资本。因为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是可分期支付资金认缴制度,所以在法人登记中只需要登记其认缴注册资本数额,至于实到资本金数额在《营业执照》上加以表现。
法定代表人。
其它关系到确定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要件。如企业组织形式、董事等。
(2)、 营业登记事项
企业营业资格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给予确定。具体登记事项以下:
企业类别。关键区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经营地址。是具体开展经营活动地址。
经营范围。依据外经贸部同意证书及相关许可证核定内容核定。
注册资本及实到资本金。
其它关系到确定企业营业资格事项。
显然,“一证一照”登记方法使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根本分离,是处理由两种资格混同所引发多种矛盾根本路径,但其实施必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以确保其正当性、有效性、权威性,肯定需要一个长久准备过程。
(二)经过在执照上注明“筹建期”实现相分离
即在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注明“筹建”字样;在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后,再经过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取消“筹建”字样,实现企业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相分离。即带有“筹建”字样执照其实相当于《企业法人登记证》,不带有“筹建”字样执照就相当于同时含有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这是在对现行登记制度不作大改革前提下提出可行方案。其作用,就是使在筹建期内企业首先能够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独立主体身份从事筹建活动,同时执照上“筹建”字样表明了企业仍处于筹建阶段、尚不含有经营资格客观事实,起到制约和公告作用。一旦筹建结束,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即取消“筹建”字样,颁发完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确定其含有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
总而言之,伴随经济全球化加速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停深化,尤其是在中国入世后新形势下,怎样更新中国原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法中陈旧部分,去除其和国际通行法律规则和国际通例相冲突部分是中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考虑问题。
尽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分离制度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和矛盾,但它产生不仅符合企业本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也符合国际通例,还能使目前困扰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矛盾,诸如行政机关职能混淆、企业吊销后是否含有法人资格等疑难杂症迎刃而解。所以,我们认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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