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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性质:由区内各民办教育机构和有志于民办教育发展工作者、自愿者组成,是为教育、学术、专业等领域内进行广泛合作交流非营利性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以邓小平教育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以落实落实《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关键,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间联络,提升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民办教育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社会形象和办学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为提升全民族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办公地点: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25号(佛山市华材职业高级中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落实党和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法令。
(二)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不定时召开会员学习、探讨、调研和交流办学经验活动,尤其是办学条件、管理、效益和发展研究;帮助做好相关部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间沟通联络工作;调查研究民办教育发展中部分重大问题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提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议时参考。
(四)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参与帮助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督导评定。
(五)推荐和提供有利于提升教育质量和规范办学有效路径信息,办好《禅城民办教育简报》。
(六)努力维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正当权益。研究和制订协会条约,处理会员单位间纠纷、困难和问题等,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 参与本协会活动;
(四) 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五) 愿意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 取得本协会服务享受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 实施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 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超出十二个月不缴纳会费,或十二个月内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职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免职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通常不超出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三个分会:民办学历教育分会、学前教育分会和民办培训机构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
实、正确、完整,每十二个月向会员公开最少一次财务帐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置或聘用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区公共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并获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客观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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