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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有限公司标准章程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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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章程范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相关法律,中国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签署了建立 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协议,在此基础上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 合作企业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合作企业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三条 合作中方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 企业 省 市 路 号 乙方: 国 企业 第四条 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 第五条 合作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 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相关条例要求。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企业宗旨为:使用 优异技术,生产和销售

2、产品。达成 水平,获取合作各方满意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企业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企业向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百分比以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在中国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在中国销售占百分之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作企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合作条件以下: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和提供合作条件后,经合作企业聘 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实,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证实书。 证实书关键内容是:合作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和 提供合作条件、

3、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日期、发给证实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协议中权力、义务,不 论全部或部分,全部须经合作她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合作她方有优先购 买权。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产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 经过后,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企业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 决定和同意总经理提出关键汇报(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汇报、 资金、借款等); 同意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过企业关键规章制度; 决定设置分支机构; 修

4、改企业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企业停产、终止或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 职员;决定合作企业终止和期满时清算事项; 其它应有董事会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 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能够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有 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 方 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标准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

5、事长缺席时由董 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 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 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董事会,如到时未能出席业未能委托她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所经过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具体书面统计,并由全体 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统计文字使用汉字和 文,该统计由企业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经过: 1、合作企业章程修改; 2、合作企业终止、解散; 3、合作企业注

6、册资本增加、转让; 4、合作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第二十九条 其它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 董事)经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 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 经理由董事会聘用。首届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由 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各项决定,组 织领导合作企业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 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日常工作中关键问题决定,应由总经理和 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

7、要联合签署事项, 由董事会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 。经董事会聘用,能够 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用,可兼任合作 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作企业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合作企业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各一人,由 董事会聘用。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组合作企业开展全方面 经济核实,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作企业财务收 支和会计帐

8、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汇报。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 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 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依据中国会计 法要求,根据中国财政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 制度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加以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合作企业会计年度采取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作企业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作企业采取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

9、它货 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局公布外汇牌价 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指定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 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作企业采取国际通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作企业用在注册地设置财务会计帐册并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合作企业全部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作企业全部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和负债情况; 四、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 董事会会议经过。 第四十八条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用审

10、计师查阅合作企业帐簿。查阅 时,合作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中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 合作企业一切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 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和合营协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作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贮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作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利润, 自赢利年度起,甲乙双方作以下分配: 第 年至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 年至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五十三条 合作企业每十二个月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或四个

11、月 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作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算未填补前不得分配利 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员 第五十五条 合作企业职员招收、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 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考中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要求及其实施措施办理。 第五十六条 合资企业所需要职员,能够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 或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合作企业有权对违犯合作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职员,给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开除 职员须报当地劳感人事部门立案。 第五十八条 职员工资

12、待遇,参考中国相关要求,依据合营企业 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协议中具体要求。 合作企业伴随生产发展,职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合适 提升职员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员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 作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要求,确保职员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 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作企业职员有权根据中国工会法要求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作企业工会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员民主权力和 物质利益;帮助合作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员学 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员遵守 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企业各项

13、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合作企业工会代表职员和合营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并 监督协议实施。 第六十三条 合作企业工会责任人有权利息相关讨论合作企业发 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董事会会议,反应职员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合作企业工会参与调解职员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 争议。 第六十五条 合作企业每个月按合作企业职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 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作企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度工会经 费管理措施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 合作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合营作出 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

14、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 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 提前终止合作。 合作企业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 并报原 审批机关同意。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 作 。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作一方不推行合作企业协议、协议、章程要求义务,致使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未达成其经营目标,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第七十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 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

15、清算委员会,对合作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作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 全方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 过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组员酬劳应从合作企业现有财 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作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下 财产无偿归甲方全部。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合作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汇报,并向 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 合作企业结业后, 其多种帐册,由甲方保留。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合作企业董事会制订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含所属各个管理部门职权和工作程序; 2、财务会计制度; 3、职员守则; 4、劳动工资制度; 5、职员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6、职员福利制度; 7、企业解散时清算程序; 8、其它必需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必需经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决议,并 报原审批机构同意。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汉字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中国审批机构同意才能生效。修 改时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一九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 在中国昆明签字。 中国 企业代表 国 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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