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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 地测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3
二、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
三、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7
四、高瓦斯矿井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9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3
六、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4
七、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6
八、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管理及报废制度 ...........17
九、探放水管理制度 .......................18
(一)、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18
(二)、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19
(三)、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22
(四)、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24
(五)、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26
十、重大水害井下撤人制度 ......................29
十一、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34
十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36
十三、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37
十四、地测防治水各级岗位责任制 ......................45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45
(二)、技术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45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46
(四)、分管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47
(五)、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 48
(六)、地测防治水科长岗位责任制 .....................49
(七)、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50
(八)、地测防治水科员岗位责任制 .....................51
(九)、探水队人员岗位责任制 .....................52
(十)、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 .....................53
(十一)、测绘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54
(十二)、矿井地质工和水文地质工岗位责任制 .....................54
(十三)、测量工岗位责任制 ....................55
(十四)、测量组科员岗位责任制 .....................56
(十五)、测量组长岗位责任制 .....................57
十五、防治水专业月度例会制度 .....................58
山西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一)、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设计部门需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率先由总工程师签字,并提交委托书。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十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头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2、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到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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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4、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5、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并以测量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四)、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测部门按规定进行测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2、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3、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按设计要求在现场标出,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的地测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加强水害监控,彻底治理水害隐患,特编制本制度。
(一)、成立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 长: 陈学三
副组长: 丁敏功、陈洪学、张光山、韩鹏鹏、杨彬
组 员: 王令文、张守利、刘茂忠、刘先兵、刘家宝、王延昌、
宋其涛、吴国平、田永利、张圣林、张涛、刘洪伟、郭正达、
尹逊强、陈国栋、马明帅、艾奇、张军、田长岳、刘 冲、张 迪
(二)、工作要求
1、每月下旬必须完成对全矿井的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对存在的水害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要按照“五落实”(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规定限期整改,并落实监控措施。
排查地点:全矿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水沟及雨季防洪设施等。
排查内容:影响生产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实施过程、探放水结果、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完好情况、出水地点注浆效果、涌水情况、矿井水仓容积及水沟畅通状况等。
2、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可以与每月下旬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同时进行,由治理小组组长根据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每个地点安排一名专业负责人,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
3、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面落实,责任到人,层层
分解,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保证。
4、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建立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档案,对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6、各施工区队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专项防治
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7、技术部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
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8、各施工区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安全技
术措施及项目部年度防治水计划。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负责人“三违”处罚。
9、施工区队组必须严格按照地测防治水隐患治理措施的设计及技术要求施工。
10、各采掘(区)队长对治理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
对本班组的治理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安监部门对治理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11、对于较长的治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应随现场条件及施工工艺、施工设计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贯彻。对于同一地测防治水隐患治理措施需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继续强化贯彻。
12、每项治理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由矿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主持,区队组技术员、水文技术员等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评判审定工程是否达到了治理目的,施工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
13、对重大隐患,要按照分级监控原则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建设。
14、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
三、矿井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
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技术矿长任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副总、各科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防治水副总任办公室主任。
2、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
3、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4、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5、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6、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7、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8、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9、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10、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11、 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2、瓦斯地质、地质、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13、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14、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15、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16、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高瓦斯矿井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1、成立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防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防治水副总、通防副总、采掘副总
成员:地测防治水科长、通防副科长、通防技术员、抽采组组长、地质测量员、调度室主任、通风专职分析员、抽采专职分析员、瓦斯地质专职分析员、生产技术专职分析员、采煤队专职分析员、掘进队专职分析员
2、明确工作职责
组长:全面安排协调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每次瓦斯地质预测预报评级会,组织制定有高瓦斯危险地点的瓦斯治理措施。
副组长:所有副组长参加每次瓦斯地质预测预报评级会,并对分管系统评定结果审核签字,组织制定有高瓦斯危险地点的瓦斯治理措施,不能参会时向总工程师请假;总工程师不能参会,由通防副矿长主持会议。
成员:组织各系统预测预报分析工作,对预测预报评级资料进行审核签字,按时参加分析会,不能参会向总工程师请假。
3、 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要依据本井田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情况设计出适合本矿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流程和预报评级规范,对资料的内容进行精简和分类,对评级标准进行细化,使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
4、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办法、流程发生矛盾,不能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要及时修改制度和流程,将工作作为一项动态的、实时的管理系统;
5、 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要紧密结合矿井采、掘过程,针对每个生产地点的地质构造、瓦斯赋存、突出测试指标和生产矿压变化等条件,明确工作思路。建立通风、地质、抽采、矿压、生产各系统的分级预测评级标准。
6、各系统要及时将取得的数据上报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进行分析评级,制定相应措施,及时反馈到生产科室和队组,有效指导队组进行采掘作业,使瓦斯防治工作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7、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对瓦斯含量超标、预测预报值超标、效果检验值超标、工作面支架阻力、煤巷矿压、回采、掘进工作面片帮、软分层、吸钻等评级定为有突出危险性的,要制定相应的强化措施,只有综合评级定为无突出威胁时,才能按照原措施继续生产。
8、综合分析评级组在确定突出危险性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后,分级提交总工程师、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通防科,并确定相应的防突措施,由抽采队组或调度室和采掘生产队组在各生产地点落实。通风组、抽采组、瓦斯地质组、矿压组、超前探测组以及采掘队组分别根据各系统责任范围规范了评级内容,并将各自的评级内容和结果每日15时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地质瓦斯测量组。领导组每日17时召开评级会,落实前一日评级为有突出危险性地点的措施执行情况。各系统按序汇报评级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被评定为有突出危险一级、二级的系统,必须注明评级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9、综合评级会结束后,瓦斯地质组汇总各系统评级的内容,并存档;
10、调度室负责综合评级表上施工队组负责人签字,瓦斯地质组于次日收回存档;
11、通防科将综合评定情况发送(可以是短信)到公司、地测、通风、采掘、调度室分管领导;
12、瓦斯地质组将当日的综合评级表、各系统将各自的评级内容上传至公司;
13、综合评级结果为无突出威胁级(三级)的,调度室通知正常生产;
14、评级结果为二级突出危险的,由通防科和各队队长组织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各队组现场落实;
15、评级结果为一级突出危险的,调度室下达停产通知书,队长组织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防突组现场落实,通风和安全现场监督,待级别降至三级,由生产指挥中心下达恢复生产通知书。
16、要增加应急环节,在井下出现异常时,综合评级组的各相关系统人员要及时到井下收集资料,汇报总工程师和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制定专项措施。同时,要加强瓦斯地质分析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学习,与瓦斯地质科研院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不断引进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努力将瓦斯地质工作做好、做实,争取为防治瓦斯突出建立可靠的预警平台,进一步完善各系统、环节的实用性和准确性,为我矿防治瓦斯突出保驾护航。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2、地测防治水科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4、地测防治水科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
5、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防治水科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地测防治水科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编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8、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六、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测量技术政策和规定,及时准确地为采掘生产和矿井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有关地质测量图件和资料,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井田生产补充勘探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及掘井巷道的资料,搞好地质预报,做到准确及时,能指导安全生产。
3.进行井上下各种控制测量,编制大型贯通设计,负责日常生产的测量工作,按时收尺、填图,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4.“岩移”、“三带”的设计和观测工作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为“三下”采煤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和准确的地测资料。
5.严格执行各类图纸、资料的保密、保管、使用工作。
6.水文地质工作应经常分析研究矿井充水因素和规律,定期进行井上下水文观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为矿井采掘生产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杜绝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透水事故。
7.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规定,做好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和上报各类“三量”、储量数据,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损工作,数据准确无误。 “三率”达到考核要求、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获得批准的,按减免额的1%奖励有关人员。
8.分析处理事故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不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到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按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罚款(200~30元)等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9.每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一级、煤矿安全程度评价为A级、其它检查合格或顺利通过的,各专业组长每人奖励100元、生产骨干每人奖励50元、其他人员奖励30元。
10.每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二级、煤矿安全程度评价为B级的,各专业组长每人罚30元、其他人员罚10元。
11.每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三级、煤矿安全程度评价为C级、其它检查不合格或不能通过的,各专业组长每人罚款100元、其他人员罚30元。
12.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划分为主观、客观责任;属于主观责任的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10~50元。
七、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是采矿企业中最为重要的技术资料之一。地测防治水工作人员及一切使用单位要爱护资料,并做好资料保密工作。随着煤矿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在生产中遇到的新情况,地质图纸和资料要不断的进行分析、修改、补充、完善。
2、地测图纸,每十天填图一次,每月出图上报县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应随时填图修改。
3、全矿性地质图,正常情况下每年修改补充一次。如果遇到矿井统一申报重大资料及其它特殊需要时,以季为单位进行修改补充。
4、矿井地质报告每八到十年修改一次。
5、各种台帐及表格,每月月底进行一次修改完善。
6、各种地测资料原则上不准外借,只许查阅。如果本矿单位借用,需做好“借出登记”。外单位借用须持证明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限期归还。提供地测资料,按《地测工作业务联系制度》条款实行。
7、地测资料和图纸,要与矿技术档案量相配合,定期归挡,暂不归档的,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按有关资料管理规定,健全索引目录,妥善保管。一切地测资料、图纸,打印后,经领导签字存档。多余无用的资料需销毁的,应在主管技术人员审查后进行。
8、重要的有长期保存意义的资料,各类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应向矿档案室存档并在本组资料目录中立案。上级批复的重要文件等,应将原件存入矿挡案室、复印件存入本组并登入目录卡中备用。
八、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
管理、校验、发放及报废制度
1.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作涉及的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事项。
2.对本组使用的仪器应编号,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否则不予出调出手续或作价赔款。
3.对于所使用、保管的仪器和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者处罚。
4.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科长同意总工批准归还时进行检验,如不经批准借出或损坏的视其情况给予罚款。
5.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擦拭并擦拭机油。
6.全站仪在下井前要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行走时应避免剧烈的摆和碰撞,使用后要用绒布轻轻地擦拭仪器上的灰尘、水气、油污,移站时仪器和三角架必须分开搬运,夏季在太阳下使用仪器时必须用伞遮住防止日晒。
7.激光定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核验由测量部门负责。
8.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对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校正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与准确性。
9.对过期或淘汰的仪器或设备要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新技术。
九、探 放 水 管 理 制 度
(一)、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沈家峁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探水队、掘进队必须实行分离管理。掘进巷道施工之前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原则开展探水施工,探水施工结束后必须经过防治水专业及上级领导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移交掘进队进入掘进作业。
2、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3、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4、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5、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6、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7、发现有水害情况,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填写安全技术措施的必须停止作业。
8、在交接单上防治水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二)、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1、防治水日常巡检制度
(1)、探放水队是防治水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2)、防治水工作安排时,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杜绝事故发生作为重点,同时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3)、防治水科要经常检查防治水工作质量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4)、防治水日常巡检由探水队及防治水人员按巡视路线逐项检查各作业地点是否正常,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检查次数。
(5)、矿各分管领导防治水隐患排查每月下旬进行,根据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
(6)、防治水隐患排查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和防治水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防治水科,由防治水副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防治水科安排专人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矿井雨季来临之前20天内,防治水科要完成矿井雨季“三防”预案,并要不间断巡查,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在雨季来临前10天内,矿井取得与防汛、防洪、气象单位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联系。
(9)、检查矿井所有避雷器材,损害、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10)、供销科准备足够的防洪袋、铁锹、水管、雨衣、铁丝、沙土等材料。
(11)、在雨季来临之前对井下排水泵进行排水实验。
(12)、雨季来临之前做好矿井周边废弃矿井、河道、积水地区水位测量工作。
(13)、建立矿井紧急情况撤离组织和紧急情况支援队。
(14)、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防治水专项整治的设施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15)、要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16)、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及年度防治水计划。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17)、检查人员要认真对待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我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
(18)、发现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分管矿长或总工程师。
2、考核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1)、安全奖罚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2)、安全奖罚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3)、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①、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0元。
③、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500元。
④、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①、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1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②、防止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1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③、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④、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⑤、探防水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⑥、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⑦、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300元。
⑧、现场情况有变的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⑨、安监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财务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三)、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含单孔和循环孔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严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实施,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水设计施工。
当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首先提取水样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样化探,确保与征兆预探相结合分析判断水害类型及威胁程度,及时停止作业开展探放水施工,解除水害威胁后方准恢复生产。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3、探放水孔由地测防治水科、安全科、钻探队、分管探放水矿领导、跟班矿长、驻矿安监员、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采掘队队长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验收不合格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4、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5、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地测防治水科联系。经地测防治水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防治水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牌板”,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7、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防治水科,由地测防治水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8、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探队长1000元。
9、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允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和兼并重组整合后生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防治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以矿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为防治水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负责本公司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
2、以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为组长,防治水科科长为副组长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术员积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兼并重组整合的小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方法,确实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超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4、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和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6、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7、严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程序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采掘工作面经验证无水害威胁后,方准恢复采掘活动。
8、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9、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0、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推广探水距离200米以上的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1、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 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2、在每月初的生产计划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实现探、掘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首先安排探水任务,经验证无水害威胁后,方准恢复采掘活动。
13、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4、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15、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
(五)、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近年来,矿井水害事故频发,在矿难事故中的比例明显上升,分析其原因,很多事故与探放水有关,为此国家安全局、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煤炭局公司在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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