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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奖金是否要缴纳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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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奖金是否要缴纳个税 问:职工退休后被所在单位返聘,并发放除退休工资以外的返聘工资和业务奖金,问: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业务奖金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如果要缴,按什么税目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您所提问的关于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业务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应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不是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第一条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据此,不是同时符合国税函[2005]382号文条件的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业务奖金,应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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