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企业认定注意政策变化 近日,针对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下发以来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补充通知在防止企业利用“翻新”手段进行避税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更细了财税20061号文件重新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即满足两个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
2、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该政策执行以来,对遏制企业利用“翻新”手段进行避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政策还需要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补充通知,从政策层面上进一步堵住了避税口子。补充通知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原通知比较,在交易时间上增加了“设立时”,在交易方式上增加了租借和无偿占用。补充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
3、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企业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这个角度讲,现有企业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或者已经享受完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业务及关键人员,应该不包括还没有进入市场没有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业务及关键人员。补充通知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范畴也进行了明确,指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政策明确后,便与基层实务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企争议。另外,补充通知还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既然不得作为新办企业,那么就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也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吃透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前一段时间,曾经有这样一个典型的筹划案例,其基本思路是在设立企业时加大货币性资产投入,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