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服务对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提供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相应担保证明(一式一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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