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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清算收益是否可以否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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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收益是否可以否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问:企业终止经营,清算期收益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

2、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根

3、据上述规定,企业终止经营时,应首先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期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终止经营后进入清算期,按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时又进入另一个独立的清算所得纳税期间,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作为清算所得,它虽然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但也属于企业的所得,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未超过5年期限的亏损进行弥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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