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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计算:
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2、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2%)=100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0000)×12%=8800元
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2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0(元)
请问上述三例中,哪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2、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2%)=10000(元)
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0×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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