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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出售旧门窗如何缴纳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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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出售旧门窗如何缴纳增值税 近日,有一家房屋拆迁公司竞标成功当地政府的一项房屋拆迁工程。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中拆除下的旧门窗、钢筋等归拆迁公司所有,拆迁公司拆除后直接对外出售,销售价款100万元。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认定一般纳税人,应该按什么税率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应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以500万元为标准。 对于本案例来说,该房屋拆迁公司符合年销售额80万元这一标准,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但是该企业销售业务并非其主营业务,显然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仍然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那么,该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文件第四条对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为: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则该笔业务销售额为100÷(1+4%)=96.15(万元),应纳税额=96.15×4%÷2=1.92(万元)。 如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该笔业务销售额为100÷(1+3%)=97.09(万元),应纳税额为97.09×2%=1.94(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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