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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保险业佣金5年内扣除难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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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险业佣金5年内扣除难操作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国税局对所辖某保险公司缴纳所得税情况进行了一次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赔付支出等正常的成本支出仅占保费收入的15.7%,而提取的佣金支出却占了其保费收入的20%。 保险业所谓的佣金是指保险公司向专门推销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对于佣金的支出,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交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2002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对此问题重新加以规定:“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两文相比,虽字数变动不多,但含义却大相径庭。按常规,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的效力比[1999]169号文件的效力要强,但其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上已相去甚远。 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对佣金支出的规定明显与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配比原则相违背。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据了解,该公司每年发生的首期保单约2万余件,大部分是20年期的保单,按照配比原则,其发生的佣金支出总额(累计允许扣除总额)应在20年内相继扣除。而不应该“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同时,短期保单(一年内)的佣金支出也应在当期据实支出,而不用在5年内扣除。 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对佣金支出的规定让基层税务机关很难操作。 该公司每年发生的首期保单约2万余件,加之续保的保单截至2003年底共有保单10万件。按照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的规定,不单要查清每份保单的应收保费总数,还要查清每份保单的签发日期,而且还要查清每份保单前5年内每年已各提取扣除了多少佣金。实际上《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7章对佣金支出的总额作了明确的规定: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交费期内实收保费的5%.按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配比原则的规定,此部分佣金支出就应当在缴费期内均衡列支。虽然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对佣金支出有一个比例和时间上的要求,但实际上由于操作性不强使这个文件形同虚设。由于此文件无法对企业列支佣金的多少进行衡量,纳税人列支多少都是合理的,也就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子。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要给保险企业减轻税负,笔者建议在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交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扣除的比例,既减轻了企业税负,又使基层税务机关有法可依,实用易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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