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资源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收购发票作为商事凭证问:我是一家再生资源企业,主要从事废铁、废纸箱等物品的经营。从09年起,收购发票不再抵扣税款,那么,我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作为所得税的合法商事凭证?请说明理由及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
3、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成本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不可以再使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收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