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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小企业冠名权支出按业务宣传费处理(案例解析)-(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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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冠名权支出按业务宣传费处理(案例解析) 饶河公司听说本市将举办乡土歌手大赛,遂与主办方电视台联系,签订了协议,主动赞助活动经费10万元,条件是在歌手大赛前冠以饶河杯,并且公司经理要为获奖歌手颁奖,以期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公司影响。支付款项后,公司会计小张却不知这笔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小李便打电话到江西省上饶市12366咨询。坐席员小潘查询有关政策后,进行了详细解答。 小潘回答,冠名权支出不能按无形资产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表面上看,冠名权源自合同性权利,符合可辨认性标准。但该准则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

2、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显然,冠名权不符合其中第一个条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冠名权随活动结束而结束,不具备长期使用的特点。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这笔费用不能按无形资产摊销。 冠名权也不能按捐赠、赞助处理。捐赠、赞助是不求回报的,具有无偿性特点。而冠名权以扩大企业知名度为目的,有前提条件。况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公益、救济性捐赠,且通过了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才允许在一定比

3、例内税前扣除。这笔款项并非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没有公益、救济性特点;款项直接向电视台支付,未通过特定机构。即使按捐赠处理,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不得扣除。 实际上,冠名权带有广告性质,但从饶河公司的情况看,也不能按广告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饶河公司不符合第一个条件,

4、因而也不能按广告费税前扣除。 带有广告性质却不能按广告费扣除,那该怎么处理呢?小潘说,可以按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因此,这10万元能够税前扣除多少,取决于公司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多少,超过5‰部分不能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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