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
业务概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在办理完结外埠经营登记报验后,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货物。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外埠纳税人货物的数量、总价值或建安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合同预算等。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1.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建筑安装或货物销售等相关合同。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在办理完结外埠经营报验登记后,应当填具《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货物或工程实地查验。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本涉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登记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自接收调查任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完成实地核查转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登记管理岗3个工作日录入信息。 (上述时限均包括资料传递时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在办理完结外埠经营报验登记后,应当填制《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货物实地查验。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通过系统查询该纳税人是否已办理完结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确认无误后受理纳税人申请,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
(三)实地调查
税收管理员岗通过“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待办事宜”接收调查任务,并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核查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对照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及相关合同对销售货物的单位、数量、总价值进行实地查验,表实比对,并将查验结果经综合管理岗转交税务登记管理岗。
(四)录入
税务登记管理岗通过查询税收管理员系统的调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外埠的外出经营报验单】”模块中录入查验结果。
(五)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管理岗应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1份
2.建筑安装或货物销售等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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