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需事后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并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47号),北京市国税局日前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的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主要有两项,一是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第二条“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中所列减免税项目均应事先备案;二是除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第二
2、条所列减免税项目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事先备案。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主要有以下四项: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3、 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财务会计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投资合同、协议;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他免税收入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