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自产货物赠与客户财税处理(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库存商品 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贷:银行存款 46.8送出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处理1.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国家
3、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2.调增业务
4、招待费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四)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