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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和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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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和处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发生:一是发生销货退回;二是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三是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按实际业务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视不同情况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 一、由购买方填写申请单的四种情况: (1)购买方已认证通过专用发票: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①《申请单》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和具体原因。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购买方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3)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申请程序同上,且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4)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的三种情况: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处罚: 未取得红字发票通知单情况下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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