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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宁波地税:税务稽查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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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波地税: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由选案部门根据年度税务稽查计划,通过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结合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案件等确定稽查对象。 2、税务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由被检查人填写送达回证。有碍稽查的可按规定不预先通知。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小组,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帐时,需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时,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下发《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时应按规定开付《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帐过程中,应填制《税务稽查底稿》,逐笔如实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查帐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逐事填制《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意见书》交由被查对象逐栏核对并签署意见后签字和盖章。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阻止出境等。 3、稽查工作审理。一般性案件,经案审人员审理后制作《审理报告》,报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经集体会审后制作《审理报告》。审理后,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理的,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如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税务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被查对象提出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被查对象有关听证事宜。 审理完毕,由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局长审批签发后,转交执行人员执行。 4、稽查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一般由专门的执行人员执行,也可由原稽查人员负责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执行人员经税务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报经税务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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