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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管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加强了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制定依据、征税范围、纳税申报、计税价格、退免税管理、完税证明等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定。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明确注意。
一、纳税地点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日期的确定
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三、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的具体证明资料
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进口自用的界定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五、核定计税价格的计算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般企业需要注意上述问题才可以正确的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有上述几个问题之外的情形,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的其他条款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避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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