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清算分配财产怎么纳税?企业清算的最后一步是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则股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则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A公司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剩余财产为1000万元。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某投资成本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该公司扣缴张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0010%20%10(万元),计算张某“财产转让所得”100010%-50010%-80-30(万元),不用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2、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张某享有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10%50(万元)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部分为投资转让所得。以上计算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定的。第一,财税200960号文件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由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中没有利润分配的概念。因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剩余资产金额中的“股息所得”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清算剩余财产对于自然人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10%-80)20%4(万元),该公司多扣了张某个人所得税6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