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销售旧车船价高未必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12478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销售旧车船价高未必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会计实务:销售旧车船价高未必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销售旧车船价高未必赚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情况时有发生.处置这些资产时,企业必须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的相关规定,否则,有时可能出现售价提高了,但是企业实际收益反而降低时情况。 根据财税[200] 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从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具有增值税筹划的空间。 例:甲公司有一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高级小轿车,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近期出售这辆小轿车。该地区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对此,可考虑以下几种定价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以199.9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未超过原值,因此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可实际获得收益为,199.9—(200—20)=19.9(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以202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时,甲公司税负分别为: 应缴增值税为:202十(1十4%))(40/o×50%=3\88(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88×(7%十3%)=0.39(万元); 实际获得收益为:202—(200—20)—3.88—o.39=17.73(万元)。 从上述两种定价方案可以看出,售价高并非企业获得收益一定就多.而应该是售价涨幅存在一个临界点。下面我们可测算一下这个临界点。假设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为M万元.不考虑折旧,企业销售定价涨幅为原值的r。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下列关系式计算出r的值:M(1+r)—M(1+r)/(1+4%)×4%×50%×(1+7%+3%)=M。 经过计算r的值约为2.15%。因此,企业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税收费用对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大于2.15%,则企业可从处置资产提价中获得收益;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小于2.15%,那么就会出现售价虽然高了,税负也加重了,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