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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近几年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了若干个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是针对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层面的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一是依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公告明确该项优惠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二是对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问题加以明确。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计算。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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