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案说法-关联交易视同销售少缴税款案【案例分享】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光明酒店“营改增”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光明酒店无电费支出,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光明酒店和母公司光明房地产公司同在一楼办公,电费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统一缴纳。评估人员从酒店的工程部门取得了酒店每月的耗电量,并将光明房地产公司可能违法的线索移送给稽查局。稽查局在受理案源线索后,予以立案。检查人员按到检查任务通知书后,按要求对光明房地产2016年供电一事进行检查。光明房地产公司基本情况:光明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成立光明酒店,将已达到使用条件的房产,装修成酒店并租给光明酒店使用,电费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统一缴纳。光明房地产公司和光
2、明酒店均于2016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辖。经查,光明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支付电费,计入管理费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电费,取得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税款计算】根据光明房地产支付电费的单价及光明酒店耗电量,经计算2016年1
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3万元(含税),补缴增值税0.3万元;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3.4万元(含税),应补提销项税额3.4万元(按月计算)。【温馨提醒】本案很有典型意义!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存在“免费”的货物或服务,很容易被定性为视同销售,对售出方补提销项税,还可能得到相应处罚,而接受方得不到抵扣进项税。建议对关联交易按正常交易处理,售出方确认收入,提取销项税,接受方支付价款,抵扣进项税。“营改增”打通了工商业与服务业的行业税收壁垒,使售出方缴纳的增值税,在购入方得到抵扣。对关联方而言,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收成本。对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在“营改增”后,应重新规划交易和税收框架,不仅能降低税收风险,还应积极拓展税收筹划空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