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需具备六大原则预提费用一般以企业某一类或某一项经济业务的收益和费用已先期发生,预提相关费用在先,实际支付及获取相关合法报销凭证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如与对方有约定)且多数期限不长,一事一提为特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2、得收入有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预提费用当然也不例外。实际上,上述规定还隐含了对税前扣除必须遵循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原则。由于预提费用本身的特殊性及各地税务机关日常对预提费用涉税问题的从严管控,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往往有着更多、更严的要求。一般来说,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六大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在预提期发生的充分证据。二是合法性原则,即所列支的费用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支出合法的报销凭证。三是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是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的、合理的成本
3、、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四是合理性原则,是指预提的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五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预提费用的相关事项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而不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六是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费用额必须是确定的,即能够可靠计量。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一些原则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如一些税务机关对合法性的解释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前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对于权责发生制的解释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前必须实际支付。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延迟至对当年度汇算清缴
4、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总之,只要能满足上述原则及相关要求,企业就能较好地防范由预提费用引起的相关涉税风险。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