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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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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东借款扣个税,能罚款吗? 一家公司因向股东无偿借款,被税务查处,不但股东被按20%征了个税,企业也因未扣缴个税,而被处以罚款。 老板酒后向我诉说时,差点哭了:蓝老师,我觉得这样很冤枉。 问题是,你向公司借的钱,是否归还给公司了?是否用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回答是,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实实在在是被股东自己花了。 那么,实质上,这与获得了分红没有区别,征你20%的个税,不是合理的吗?有什么好诉苦的。 问题是,公司还被罚款了50%啊!借款累计1800万元,个税360万元,罚款就是180万元! 这的确是一个问题。 对企业而言,向股东无偿借出款项,是一项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并没有纳税义务。实务中,股东借出款后是否真正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自己并不能确定,有什么理由对借款行为扣缴个税呢?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也没有说,股东从企业借款,年内未归还、未用于生产经营,“一定视为分红”要征个税,只是“可以视为分红”,并计征个税。——税法规则的要害要把握牢啊! 这个“可视为”是对谁而言的?既然是“计征个税”,显然是对征税人而言的,这个158号文的确是发给各个征税人的,文件开宗明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看看,这个文件就是发给那一系列“厅局”的。对于借款是否要按分红征税,要这些“厅局”来确定,“可视为”三字就是对他们的授权。当然不应太关注这个授权法律依据如何,那就走火入魔了。务实而言:如果他们认为应征税,该借款就有纳税义务;如果他们不认为应征,该借款就没有纳税义务。 所以,当这些“厅局”作出应该征税的决定时,纳税义务才产生。在此之前,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扣缴义务如何会有?应扣未扣的罚款依据如何会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这个“支付所得”,显然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才有纳税义务。没有纳税义务人、不应税的所得,不导致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 在被厅局们视为分红之前、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借款并非“应税款项”,所以不存在扣缴义务,也就不存在应扣未扣的问题。至于“厅局”们未来认定应该征税,是一个征税的问题,但不应对没有扣缴义务的单位罚款。按《征管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定扣缴义务人。 所以,罚款的确是冤枉的。 但据说,企业已经“认”了,并且这样的情况还不在少数。人云亦云害死人,当然该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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