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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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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各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税法列举二十九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需要实行加成征收。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对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便会发现,税法讲的是”一个月”而非30天,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 例如,某教授应邀到某地授课,授课时间为6天,每天收入5000元。共取得收入总额300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如果授课时间为11月25日至11月30日,属于一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作为一次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X(1-20%)X 30%-2000=5200(元) 2.如果讲课时间为11月29日至12月4日,属于两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按两次计算纳税。 11月份应纳税额=10000x(1-20%)x 20%=16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X(1-20%)x20%=3200(元) 应纳税额合计=1600十3200=480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同样是连续的6天讲课时间,取得的收入均是30000元,但采取第二种方法可节税400元(即5200-4800)。其原因是通过”分次”增加了一次扣除,并且避免了加成征收。 另外,由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是以县(区)为单位计算,因此,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区),可以先到A县再到B县,然后再返回A县。采取这种做法同样可以达到上述目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兼顾需要与可能,例如往返的差旅费用等,如果节税额小于所支付的费用,则是划不来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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