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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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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问国家税局总局对于上述“成本利润率”有没有具体的

2、规定?应如何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

3、%;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下面举例说明:1、A产品为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发生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已知自制成本为100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适用成本利润率10%。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100(1+10%)=110(元)2、B产品为应税消费品化妆品,发生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

4、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同时根据消费税条例规定,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30%。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假设已知该化妆品成本为100元。第一步,计算该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100(1+5%)(1-30%)30%=15030%=45(元);第二步,确定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00(1+5%)+45=150(元);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150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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