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个税筹划小心雷区.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11979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个税筹划小心雷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个税筹划小心雷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个税筹划小心雷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个税筹划小心雷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4年,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22.5%。随着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征管的加强,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很多企业就把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重点放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其他形式支付)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企业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进行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时,有些企业往往采取的是不合法的手段,它们带着侥幸心理走入了筹划误区。 误区一,“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在税务登记注销清税过程中,税务局发现有自然人股东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有余额,企业企图回避对上述余额清算后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如某市地税直属分局在对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审核中,发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其中清算后属于个人股东的152.1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达30.42万元。 误区二,不正确利用“未付利润”(应付股利)科目。“未付利润”科目记录的是企业

3、已经分配而股东尚未提取的那部分税后利润,根据企业股权构成情况,对属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往往利用“未付利润(应付股利)”科目,掩人耳目。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销审核时,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未付利润”6.10万元,经核实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2万元。误区三,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有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用于转增注册资本金时,回避应代扣代缴个人股东按“股利、股息、红利”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注销审核时,通过计算审计年度内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4、余额的增减变化,其已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12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 误区四,利用企业股权溢价转让。股权溢价转让的企业,其个人股东所属股权的转让收益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某市地税局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注销审核时发现,该企业曾经通过股权溢价转让的方式改变产权所有者,原职工股份的转让收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561万元。 误区五,企业的拆迁补偿收入中包含的个人股东权益未缴个税。拆迁补偿收入指企业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被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后取得的收入。该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最终形成所有者权益增加。因此,这类企业的个人股东所享有的这部分权益,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某地税局在对某美容有限公司注销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因房屋拆迁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属于个人股东的股利650.2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0.05万元。 误区六,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型企业通过向股东拆借资金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相对普遍,但企业对这类借款的利息支付和股东取得利息收入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却不规范。某地税局在对某影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审核中就发现,该企业向股东借款而支付的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