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前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企业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且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进的积极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2008年11月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公布,并T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订,企业某些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1)2009年3月1日购入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输费用为5万元。此设备主要用于职工食堂的工作。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职工食堂的设备是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借:固定资产122贷:银行存款122(2)2009年3月12日销售1台旧机床设备,收入为25.5万元,此设备于2005年4月21日购入,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120万元。按照财
3、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
4、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6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6(1+4)40.5=0.5(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80累计折旧120贷:固定资产200借:银行存款25.5贷:固定资产清理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借:营业外支出55贷:固定资产清理55(3)2009年4月12日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5、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5万元。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此项购进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包括设备价款与运费两部分,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可予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17+57=13.95(万元)借:固定资产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95贷:银行存款93.95(4)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00万元,由A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运输发票,由A公司转交B公司。货款尚未收到,运费由银行付讫,商品成本为6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向购货方收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
6、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12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银行存款10借:主营业务成本60贷:库存商品60(5)2009年5月7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200万元。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当日c公司向A公司预付货款60万元,同时A公司向c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0017=34(万元
7、)借:银行存款6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预收账款26借:主营业务成本120贷:库存商品120(6)2009年5月22日A公司购入企业管理人员使用的汽车三辆。价款为180万元。已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6万元。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210.6贷:银行存款210.6(7)2009年8月11日,A公司的某零售货物由于技术改进,价格大幅下降。A公司通过削价销售,以50万元全部售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5万元。商品成本为60万元,进项税
8、额为10.2万元。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削价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补购进该商品进项税额的部分,其不足以抵补的进项税额不能以其他销售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税额应转出。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为:应转出进项税额=10.2-8.5=1.7(万元)借:银行存款58.5贷:主营业务收入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借:管理费用1.7贷: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借:主营业务成本60贷:库存商品60(8)2009年10月21日,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离岸价款为200万元。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购入价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20.4万元。按规定,该企业不可免、抵、退的增值税为15
9、万元。5.4万元用于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应转出,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4(9)2009年12月5日,A公司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当,原材料发生毁损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按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3.4贷:库存商品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借:银行存款15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5借:营业外支出8.4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