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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少计税-电信企业太随意.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05949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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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应税收入少计税 电信企业太随意税收检查发现,A企业存在随意调节不同税率计税收入、话费随意冲减进项税等问题。两档税率究竟是否便于税企工作?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征税问题应否尽快明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值得税务机关深入研究。2015年,湖北省国税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稽查工作部署,对A电信公司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深度剖析业务数据,发现该企业存在收入核算不准确,随意调节不同税率计税收入、话费随意冲减进项税等问题,涉及少缴纳增值税3253.3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摸清企业架构,确定检查方向接到检查A电信公司的任务后,湖北省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首先开展了摸底调查,以掌握电信企业核算模式和内

2、部软件系统架构。A公司自2014年6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企业执行基础电信服务11%、增值电信服务6%的差异化增值税税率。该企业采取“集中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申报纳税模式,按月汇总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每月增值税省级公司缴纳20%,其余的80%由下属各市、县公司按收入比例分摊缴纳。2014年6月2015年6月,A公司及其下属市、县公司营业总收入约239亿元,申报缴纳增值税7.8亿元。A公司内部控制软件由业务支撑系统、财务系统、其他管理系统构成,业务支撑系统又由交换类系统、智能网和增值业务系统、计费结算类系统、受理开通类系统等组成。稽查人员在查阅企业财务系统时发现,A公司每

3、笔收入凭证的会计分录均达1000多条,但会计科目均只有汇总数据,科目数据未一一对应。经询问得知,公司财务系统收入凭证由计费系统自动转换生成,每项收入均按基础电信与增值服务公允价值占比拆分,设置好对应税率后,该系统每月自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计费系统收入数据通过多维系统转换传至财务系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看起来功能先进,非常“高大上”,但计费系统的统计是否全面、税率设置是否准确、信息转换是否一致呢?检查组决定从计费系统、多维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入手,通过解剖分析财务数据库,比对各系统数据差异,寻找检查突破口。检查组先将多维系统收入明细表、产品明细表、计费项目表、计费税率表等导入数据

4、库,形成与账务系统会计科目对应的表格,再与财务系统、计费系统数据进行比对。面对企业计费系统中的海量数据,检查组决定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通过典型分析,以点带面,先提取一个市级分公司一个月汇总收入数据比对,看是否有差异,如存在差异再全面核实。通过随机选取代表性客户的方式,查询计费系统数据库电信业务收入的产生流程,验证基础电信与增值服务公允价值占比拆分是否准确,税率匹配是否正确。核查计费系统,发现计税问题经过仔细比对和分析,检查组发现,该企业计费系统、多维系统、财务系统中数据基本一致,但计费系统存在话费随意冲减、计税混乱现象。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将适用11%、6%的增值税税率语音服务业务、网络流

5、量服务业务,以及其他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组合成套餐销售,这种做法属企业市场销售策略,并无不妥。但是,其在财务核算时,却人为调低高税率应税服务的分摊计税价值,提高低税率应税服务分摊计税价值,通过人为调节收入比例,达到少计少报应纳增值税款的目的。例如,该企业推出的“88元上网套餐”,超过套餐标准后的资费为:语音(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按0.19元/分钟收费,流量(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按0.29元/Mb计算收费。该公司计算收入分摊计税价值时,却按照语音0.09元/分钟、流量0.232元/Mb分摊计算。检查组抽取A公司2015年6月份拥有10万客户的22种需要分摊的套餐,按语音0.19元/分钟、流量0

6、.29元/Mb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发现该公司2015年6月将5527.04万元语音收入计入了增值电信服务收入,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547.73万元,而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则为312.85万元,两种不同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差异达234.88万元。按此比例测算,自2014年6月1日实施“营改增”政策以来,该公司少计算缴纳增值税约3053.31万元。对上述问题,A公司辩称制定套餐内各项应税服务价格是市场行为,且已分别核算套餐内各项应税服务收入,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而检查人员认为,电信企业套餐拆分规则,应以各项业务公允价值及套餐内实际使用量为标准,分配计算销售额。但A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分摊套餐内

7、各项应税服务,不符合税收政策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存在少计算申报纳税的主观故意,因此,需依法补缴税款并罚款,加收滞纳金。此外,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计费系统数据显示,该企业向内部员工提供电信服务时虽按普通客户一样计费,并对不同应税服务项目按6%和11%税率计提增值税。但月底结账却按不同职级标准冲减员工话费,不计收入。仅2015年1月6月,该企业就冲减员工话费2000余万元,冲减增值税200余万元。对此,A公司认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该项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不应缴纳增值税。对此,检查人员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单位或者

8、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才属于不征收营业税范围,而单位为自有员工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如果员工话费不缴增值税,将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违背上位法律精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电信服务内含设备、材料、电力、人工等成本,是通过基站、线缆、服务器数据交换产生的“无形货物”。若有形货物征税而无形货物不征税,既违背了增值税法理,又违背了上位法规定;若传统生产企业与“营改增”企业同业务不同税,税负不公会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导致税收管理秩序混乱。若“营改增”企业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但税务机关不

9、征税,更多的企业将因此采取将“客户”变为“员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也将因此出现电力企业向员工提供电力是否征增值税等类似问题,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检查人员认为,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电信服务不属于“非营业活动”,应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电信业税收征管政策亟须完善“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将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环环征税、层层抵税”,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A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表明,电信行业“营改增”政策仍需完善。1.合并两档税率。电信企业语音服务、网络流量服务及其他增值电信服务,都是通过基站、线缆、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

10、产生电波,业务本质基本相同,采取6%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不仅使企业核算繁杂、收入划分困难,同时使企业面临很大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可考虑将两档税率合并,实施单一税率。2.实施定价备案制度。若电信企业仍实行两档税率,应将各种业务套餐归并分类,确定套餐内各项服务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报省级国税机关或税务总局备案后统一执行。3.统一税收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对单位或个人的雇员向单位提供劳务时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对“营改增”企业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与货物销售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除明确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电信服务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且员工享受的减免话费应视同薪酬计提个人所得税外,还应该明确类似为职工提供班车、食堂就餐以及为企业提供应税业务的设备维修、维护等是否属于不征税范畴。4.强化信息管税。强化税收征管必须掌握“制数”权,要结合金税三期,实现税收监控系统与企业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对接,适时监控企业涉税行为,提醒企业规避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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