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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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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961999 住 宅 设 计 规 范住 宅 设 计 规 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03 年版)年版) 19990325 发布发布 19990601 实施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 1 页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住 宅 设 计 规 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

2、uildings GB 500961999 (2003 年版) (2003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9 年 6 月 1 日 筑 龙 网筑 龙 网 第 2 页 1999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公 告告 第第 142 号号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局部修订的条纹,自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纹同时废

3、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 年 4 月 21 日 第 3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 76 号 根据国家计委 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合1994 240 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进 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0961999,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 同时

4、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 4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前 言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 1994240 )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 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 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

5、经济指 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 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 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

6、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 开彦 林建平 张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陈华宁 第 5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目 录 目 录 1 总 则. 8 2 术 语. 9 3 套内空间 . 11 3.1 套 型 . 11 3.2 卧室、起居室(厅) . 11 3.3 厨 房 . 12 3.4 卫生间 . 12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12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 14 3.7 阳 台 . 14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14 3.9 门窗 . 15 4 共用部分 . 16

7、 4.1 楼梯和电梯 . 16 4.2 走廊和出入口 . 17 4.3 垃圾收集设施 . 17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18 4.5 附建公共用房 . 18 5 室内环境 . 19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 19 5.2 保温、隔热 . 20 5.3 隔 声 . 20 6 建筑设备 . 21 6.1 给水排水 . 21 6.2 采 暖 . 21 6.3 燃 气 . 22 6.4 通风和空调 . 23 第 6 页 6.5 电 气 . 23 6.6 综合设计 . 24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 26 第 7 页

8、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1 总总 则则 1.0.1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 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 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1.

9、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 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 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 8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2 术术

10、 语语 2.0.1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2.0.3 居住空间 ha 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2.0.7 卫生间 bath

11、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

12、.13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第 9 页 2.0.142.0.14 过道 passage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2.0.18 自然层数 n

13、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

14、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 2.0.25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 第 10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3 套内空间套内空间 3.1 套套 型型 3.1.1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 本空间。 住宅应按套型

15、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 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 的规定。 表 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 2)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卧室、起居室(厅) 3.2.1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 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 2 ; 2 单人卧室为 6m 2 ;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 3.2.23.2.2 起

16、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 2 。 3.2.3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 3m。 3.2.4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 2 。 第 11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3.3 厨厨 房房 3.3.1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 4m 2 ;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 5m 2。 3.3.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

17、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置或预留位置,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置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 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m。 3.3.4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 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3.4 卫生间卫生间 3.4.1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 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

18、具的为 3m2 ;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50m 2 ; 3 设便器、 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m 2 ; 4 单设便器的为 1.10m 2 。 3.4.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 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 3.4.4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技术经济指标计

19、算 3.5.1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第 12 页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2);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套内使用面积(m 2 /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 2 );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 2 );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 2 /套); 套型阳台面积(m 2 /套)。 3.5.2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

20、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 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

21、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 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 用面积;净高在 1.202.10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0m 的空间 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 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第 13 页 3.5.4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 积内。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

22、99-03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m。 3.6.2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6.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 2.10m。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 2.10m。 3.6.43.6.

23、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3.6.5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 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阳 台台 3.7.1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 置在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 置在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低层、多

24、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 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7.4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 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 应小于 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

25、.90m,过道拐弯处的 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第 14 页 3.8.2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 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 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 应小于 0.90m。 3.8.4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转角 距扶手边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 3.9 门窗门窗 3.9.1 3

26、.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 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 3.9.2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m 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 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9.5 的规定。 表 3.

27、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公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 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第 15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4 共用部分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楼梯和电梯 4.1.1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

28、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 1m。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 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 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29、,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 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1.4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 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 小于 0.10m。 4.1.5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30、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 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 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 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31、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第 16 页 4.1.8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 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走廊和出入口 4.2.1 4.2.1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低层、 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32、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 大于 0.11m。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低层、 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 大于 0.11m。 4.2.2 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 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2.3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敝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 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敝楼梯平台的下

33、部时,应采取设置雨 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 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 4.3.1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 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 间。 4.3.2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

34、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 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 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 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第 17 页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

35、、日照、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 2m; 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 关规定。 4.4.3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 4.5.1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不止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 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不止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 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

36、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 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 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 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区分开布置。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区分开布置。 第 18 页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5 室

37、内环境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 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 5.1.3 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 5.1.3 的规定取值。 表 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表 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侧面采光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比值()

38、dc AA /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梯间 0.5 1/12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c A d A 2 本表系按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 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 0.50m 的窗侗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 于 2m。 5.1.4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 取通风措施。 5.1.5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

39、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 2 。 第 19 页 5.1.6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 自然通风道。 筑 龙 网 住宅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50096-1999-03 5.2 保温、隔热保温、隔热 5.2.1 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 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采暖

40、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 0.30 及以下。 5.2.3 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 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5.2.4 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5.3 隔隔 声声 5.3.15.3.1 住宅的卧室、 起居室 (厅) 内的允许噪声级 (A 声级) 昼间应小于或等于 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于 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 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 75dB。 5.3.2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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