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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浙江地税-耕地占用税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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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地税:耕地占用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在该表中同时进行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报资料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SB018),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人户的,可以不再要求出示) (2)需报送的资料原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申请用地人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农村居民自住建房申报纳税的,还需提供国土部门用地批件(或用地证明材料),搬迁后新建住宅的还需提供原宅基地用地批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3)农村居民自住建房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国土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上门申报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涉及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费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税友龙版》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耕地占用税税额。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涉及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在申报表“农民居民新建住宅减免税办理意见栏”签署“办理备案”并盖章。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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