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国税: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仅联合办证需提供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或各市(县、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联合办证窗口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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