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注意里面许多细微变化之处,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就发生了较大变化,值得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2、、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而原先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673号)规定的精神制定了本地的税前列支标准。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
3、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例如,2007年江苏省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分别为640元和520元。浙江省2007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因此,原来的税务处理中超过以上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国税函20093号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变化。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