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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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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案例概况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自2014年10月成立筹备组,于2016年2月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成立,并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式确定公司名称为“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2014年10月到2016年1月取得的发票抬头为“湖南如意有限公司”或“湖南如意公司”,问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到2016年1月筹建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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