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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理解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天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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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何理解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天数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规定,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延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但是表述略有不同。 国税发[2004]97号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国税发[1994]148号的公式为: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请问这两个公式中“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和“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的意思一致吗?假如有外籍人员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每月工作天数为22天,而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天数是30或者31天,请问这两个文件中提及的公式是不是有冲突? 【解答】 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实际天数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所列公式“当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所列公式“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表述虽然不一致,但两个文件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含义是相同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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