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
2、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4221号)企业向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国家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净支出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向除此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净支出(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