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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0(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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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人公共交通平安出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并持有苏州市老年人优惠或免费乘坐苏州市七家公交公司月票卡的人员。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二)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安心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

2、的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安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苏州市区七家公交公司的所有公交班线车时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车厢内客伤、门伤、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3、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4、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

5、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四)住院安心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

6、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恐怖袭击;(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

7、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

8、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住院安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9、;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

10、义务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11、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12、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

13、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

1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三)医疗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15、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四)住院安心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由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所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原始收据;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6、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释义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

17、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给付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

18、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

19、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

20、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21、)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

22、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附加重大自然

23、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F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合同终止1.4合同中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

24、请3.1保险金申请3.2诉讼时效4解除合同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释义5.1九种重大自然灾害5.2全残5.3意外伤害5.4毒品5.5酒后驾驶5.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7无有效行驶证5.8乘客5.9搭乘5.10公共交通工具5.11非营运车辆5.12潜水5.13攀岩运动5.14探险活动5.15特技5.16现金价值5.17利息5.18借款利率本 页 是 空 白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

25、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百万身价(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3 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1. 主合同终止效力;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1.4 合同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则本附加

26、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一万元人民币,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

27、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

28、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29、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3.1.1 身故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1.2 全残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

30、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上述3.1.1至3.1.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2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解除合同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1、。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 释义5.1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1. 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2. 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3. 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4. 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5. 海啸:指由海底地

32、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6. 台风或飓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7. 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8. 雷击: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9. 暴雪:指12小时内降雪量大于6.0mm或24小时内降雪量大于10.0mm或积雪深度达8cm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5.2 全

33、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34、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5.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5.4 毒品指中

35、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5.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5.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36、线学习驾车。5.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5.8 乘客指购票搭乘飞机、轮船、陆上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该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5.9 搭乘指被保险人完全进入飞机、轮船、陆上交通工具、非营运车辆内部至完全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非营运车辆为止。5.10 公共交通工具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1) 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2) 合法性:公共

37、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3) 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5) 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5.11 非营运车辆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 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 包括驾驶

38、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5.12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5.13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5.14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15 特技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5.16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5.17 利息参照借款利率计算。5.18 借款利率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

39、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团体(B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0.1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8.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0.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F 条款目录1您与

40、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保险期间2.4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3.6宣告死亡处理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5解除合同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如实告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年龄性别错误7.2合同内容变更7.3被保险人变动7.4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7.5通讯方式变更7.6资料提供7.7保险事故鉴定7.8争议处理8释义8.1指定的交通工具8.2使用指

41、定的交通工具期间8.3意外伤害8.4毒品8.5酒后驾驶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7无有效行驶证8.8未满期净保险费8.9搭乘8.10投保年龄8.11周岁8.12法定身份证明 本 页 是 空 白团体(B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团体(B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6.1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电子协议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

42、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6.2 投保范围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6.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生效日期计算。7 我

43、们提供的保障7.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7.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7.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7.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7.4.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使用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2.4.2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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