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新旧比较--不得扣除
对于“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不得扣除项目”上的一致性规定,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删除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等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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