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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应如何换算为年所得额?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小王首次出售大连市内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收入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小李转让大连市内的一所公建房取得600000元,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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